分享

转发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

 xingzhoutviueb 2017-09-30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性质

门诊特殊疾病是省医保局为了照顾部分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特有的政策,是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之外的一项额外政策。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

1、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院(包括对内定点医院)做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购药、静点和治疗。所有的费用全部现金结算。不准使用医保卡的资金。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应按着医生的医嘱进行治疗和用药,不许点名作检查和点名用药。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开药后,参保人员将《黑龙江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治疗就诊手册》处方中的存根联(绿色联)和财务收据保存好。

4、针对同种疾病用药(包括中成药、西药及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不超过两种。中草药不在支付范围内。

5、每次开药量不准超过两周的用药量,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必须在一次开药用完后才能再次开药。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6、参保人员在医院交费时必须将医保卡交予医院结算员,并输入密码,进入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模块,由结算员将本次治疗和购药的费用明细和金额录入。所有的费用全部现金结算。不准使用医保卡的资金,否则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店购药

1、参保人员在药店购药时必须携带医保卡和从医院开具的处方。

2、参保人员须到省医保局指定的下列十八种疾病定点药店购药:

(1)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大桥分店(道里区哈药路416号)

(2)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国店(道里区建国街112号)

(3)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中央大药房(道里区中央大街77号)

(4)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人民分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61号)

(5)黑龙江省金天集团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老百姓店(南岗区下夹树街61-65号)

(6)哈尔滨北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岗区下夹树街6号-1)

(7)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南岗区学府路95号)

(8)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南岗区学府四道街5-6号)

(9)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商店(道里区地段街95-1号)

(10)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康泰药品超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号)

(11)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旗店(道里区中央大街23号)

(12)哈尔滨炎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岗区保健路161号)

(13)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业店(南岗区东大直街259号)

(14)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康华分店(南岗区东大直街85号)

(15)哈尔滨泽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奋斗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01号)

(16)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人和分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0号)

(17)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奋斗药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66号)

(18)哈尔滨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岗区红旗大街218号)

(19)哈尔滨千禧大药房有限公司花园店(南岗区花园街282号)

(20)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五满意分店(南岗区西大直街404号)

(21)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马店(南岗区湘江路134号)

(22)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庆店(南岗区宣庆街52号)

(23)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区邮政街86-10号)

(24)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乡店(香坊区红旗大街38号)

以上药店购药,在其他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必须凭在医院开具的处方才能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并保留药店工商业统一发票及信誉卡,无处方购药定点药店有权拒绝。无处方购药发生的费用省医保局将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在上述24家定点药店交费时必须将医保卡交予药店收款员,并输入密码,进入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模块,由收款员将本次购药的费用明细和金额录入。省医保局年底将以各定点医院、上述24家定点药店上传的数据为准进行结算。没有录入上传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24家定点药店购买特殊疾病手册。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结算

1、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和药店检查、治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现金支付,不准使用医保卡支付。

2、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定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不足定额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费用,不足定额节余部分不能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3、审核合理的医疗费用是指(1)对症治疗发生的费用,非对症治疗的费用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合理费用(2)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中的项目,自费项目(如挂号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合理费用(3)对症治疗使用的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中自付的部分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合理医疗费用。(4)违规购药检查、超量购药,重复检查的费用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合理医疗费用。(5)同一张处方甲乙类药品混开,无法分别计费的统一按乙类处理。

4、异地居住人员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

五、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申报

1.处方与票据的装订

(1)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将前一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发生费用的处方和收据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不要将财务票据粘在或订在处方的后面。

(2)在处方和票据的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例如:本年度处方合计3张,在3张处方的右下角标明分别1、2、3、。票据合计2张则在2张票据的右下角分别标明1、2、。

(3)将处方和票据分别装订。在医院发生的费用只申报《黑龙江门诊医疗费收据》(必须带水印),其他票据不要申报。在药店发生的费用只申报《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其他收据(如医保收据等)不要申报。

(4)处方与票据金额必须一致,无处方自行购药和按处方购药后票据丢失的不要申报。

(5)财务票据字迹不清,参保人员不得在原票据上自行加重重写。

2.《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信息表》的填写

(1)其中处方合计一项为本次申报处方张数、财务票据一项为本次申报财务票据张数、金额合计一项为本次申报金额的总数。以上三项参保人员查好、核准后再填写。

(2)处方合计、财务票据、金额合计以上三项参保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不准虚报、瞒报。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处方丢失、处方与票据金额不一致等情况,不要申报。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3.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时间

每年12月1日-31日参保人员将上一年度12月1日到本年度11月30日时间段内的处方、票据、及《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信息表》添好后交给本单位代办员,再由单位代办员将本单位全体人员的费用统一上报到省医保局。省医保局不接待个人申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