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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

 火天大有_元_享 2017-09-30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也得参与办案;处长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部门负责人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案管办副主任刘志远、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介绍了最高检机关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的情况并答记者问。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高景峰说,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来看,尽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办案机制上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是沿用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权责不分、责任不明。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产生“领导依赖、审批依赖”,矛盾上交,带病起诉等问题。

改变这种办案模式,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新的办案机制,势在必行。

据肖玮介绍,最高检原来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运行新办案机制后,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其处理意见或要求其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这么做,有助于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

肖玮对此解释说,这是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根据新的机制,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的负责人都必须参与办案。”高景峰说。

他分析道,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这既适用于地方检察机关,也适用于最高检机关。

按照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根据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要编入办案组,直接办案。

适度放权同时加强监督制约

运行新办案机制后,检察官对一些案件可以独立作出决定,如何保证这些得到授权的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呢?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对检察官进行适度放权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高景峰回应说。

据介绍,最高检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了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审批决定权限等,为防止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权力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案环节出现认识偏差和照顾、迁就等问题,确保每一个检察官得到均等的办案机会和发展机会,也防止因分案产生的司法不公。只有极少数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分案。

“办案流程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控。案件的办理以及领导的审核决定等活动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以便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办案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智能化监控。”刘志远说,案管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组织开展质量评查,并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司法。

此外,最高检还积极加强对“办案的检察官”的监督管理。

高景峰介绍说,最高检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通过对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业绩、办案责任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全面、准确反映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所做的具体工作、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

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实绩,形成正确业绩导向。

“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办理的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对于故意违法办案,或者由于重大过失,导致司法办案出现严重错误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高景峰说。

通过这些制度措施,最高检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编辑 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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