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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他人色情信息并用手机短信散布构成诽谤罪

 秦岭之尖 2017-10-03

案例 李某因对管虹不满,从2009年7月3日起,他就捏造 “我喜欢有妇之夫,有意者速打电话53215**(管虹家电话)哟,我与你共度良辰美景如何?”、“我是一个寂寞的女人!只要你拨打电话53215**给我安慰,我定会让你激情难忘!”、“你寂寞吗?找我吧,反正我丈夫也不在家,胆小就别拨打电话53215**哟!”等信息,并通过手机向社会散发,致使管虹和她的家人经常受到骚扰,导致管虹因而患下精神障碍,出现情绪低落、失眠等精神异常,花去医疗费用17000余元。备受折磨的管虹向公安机关报警。请问:李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说法:李某已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之举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其所发短信的内容完全出于虚构,且完全可能贬损管虹的人格、名誉,事实上也已经给管虹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属“足以贬损”;二是李某已将捏造的事实通过短信,在社会上公开散布;三是李某通过在短信中预留电话号码,使其损害行为界定在以管虹为特定的对象,打电话骚扰者也正是据此针对管虹个人,而非针对不特定的人;四是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散布的是足以损害管虹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管虹名誉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败坏管虹名誉的结果发生;五是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情节严重的界定,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本案中,不仅李某多次实施了诽谤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已经导致管虹患有精神障碍,出现情绪低落、失眠等精神异常,并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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