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别忘了申报个税 国庆节属于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可以拿到3倍的加班工资,因此按照我平时的月工资我匡算了一下,仅仅国庆节当天我就可以拿到1800元的加班费。注意: 加班费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要计入福利费项目,在做账的时候应这样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0元 贷:银行存款 1800元 提醒: 加班费,别忘了申报个税! 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班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由于加班费属于“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提醒: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资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加班费,跟过节补贴费不一样 加班费,可以明确计入“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支出”。 但是过节补贴费,应该区分情况处理: (1)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过节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能同时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过节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注意: 对于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过节福利性补贴,应该这样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800元 贷:银行存款 1800元 提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加班费,如何来计算 在今年的八天长假中: (1)10月1日到10月3日是国庆节法定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10月4日是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 (2)10月5日到10月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加班工资; (3)10月7日和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注意: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政策: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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