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原创,转载请务必联系授权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都会遇到福利费扣除问题。那么,如何运用现有政策来完善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以减少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调整数额呢?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四)供暖费补贴; (五)职工防暑降温费; (六)职工困难补贴; (七)救济费; (八)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九)职工交通补贴等; (十)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福利补贴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福利补贴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相对固定的,福利补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以上福利补贴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补贴。 依据以上扣除规定,企业可以将日常发生且符合规定的上述范围内的福利性补贴选择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挤占14%的福利费限额,但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甲公司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400万元,包括: 1.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200万元; 2.企业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100万元; 3.企业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 若企业选择福利性补贴不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1000-400=6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14%=8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84=316(万元)。 若企业选择将符合规定的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 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600+200=8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100+100=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12=88(万元), 比之前计算方法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8万元。 按此计算方法,列入工资总额的200万元交通和住房补贴还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可以减少三项费用因超过限额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选择是否将符合规定的福利性补贴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对企业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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