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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民事诉讼中书证原件的证据属性与入卷归档规则

 望云1120 2017-10-07

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要求自己保存书证原件而向法庭提供复制件,也有的审判人员怕承担原件丢失的风险而不愿意收取原件,书证原件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情况较为普遍。当事人自己保管原件可能引发一些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根据书证原件的证据属性,建立相应的入卷归档规则。

 

  一、书证原件与复制件的证据属性

 

  书证原件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具有物证与书证的双重属性,书证首先表现为物件或物品,当书证原件以其物理特性如纸张特点、字迹印章及其形成时间等要素起证明作用时,具有物证的属性;当以其记载的思想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时,具有书证的属性。书证原件的物证证明力是第一位,当其物证证明力被否认时,其书证证明力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即“物证证伪书证必伪”,只有双方当事人确认其物证效力,才能进一步争辩是否具有书证证明力。在一审或原审中,本应首先确定书证的物证证明力,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案外第三人的介入,当事人可能在二审、再审程序才争辩书证的物证证明力。书证复制件只切取了其中的书证属性,证明力与原件显著不同,这也是最佳证据规则科学性的内核。

 

  二、书证原件与生效裁判的关系

 

  以书证内容的证明对象划分,书证可分为证权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证权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能证明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证明某种权利的归属;报道性书证是指仅记载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事实,能间接、辅助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及权利归属的状况。

 

  证权性书证的证明力与生效裁判的确定力具有两种关系:一是相向关系,即生效裁判否定、改变了书证的证明力,书证原件归于无效。如确权纠纷案件中否定持证人享有该项权利后的判决与原产权证,离婚案件中准予离婚的判决与结婚证。二是同向关系,即书证原件证明力与生效裁判确定力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又包括吸收和并存两种关系,吸收关系是指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生效裁判所确认,即予以采信,如生效裁判确认合同有效。书证原件的证明力一经生效裁判所吸收,一般失去证明作用。并存关系是书证原件的证明力为生效裁判所确认并强化,或者说生效裁判消除了书证原件证明力的争议,如判决确认持证人享有该项权利,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书证原件仍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权利归属发挥独立的证明作用。

 

  报道性书证的证明力与生效裁判确定力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吸收关系,报道性书证作为间接证据为生效裁判所采信,通常失去独立的使用价值。二是否定关系,报道性书证材料并未被采信,归入无法律意义的诉讼材料,在特定案件中没有证据价值,即不属本案的证据范围。

 

  三、书证原件的入卷归档规则

 

  根据书证原件的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与生效裁判确定力的关系,可以建立书证原件归档规则:1.报道性书证原件一般应归档。报道性书证原件在诉讼终结后一般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作为诉讼材料应当归档,但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提出仍需使用的证明或理由,并提交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可将报道性书证原件退还当事人。2.失效的证权性书证原件必须入卷归档。证权性书证原件证明力被生效裁判所否定、改变或吸收的,丧失证明力,不能再使用或其效力被吸收不必再单独使用,且系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必须入卷归档。3.继续保有证明力的书证原件应退还当事人。证权性书证原件的证明力与生效裁判的确定力存在并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复制件(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书证原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如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结婚证,确权案件中判决确认登记产权与实际产权归属一致的产权证。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因未对书证原件的证明力作出裁判,书证原件应当退还当事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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