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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水利机构(一)

 虛怀若谷 2017-10-07

                                水 利   构(一)

一、河运机构

 自秦以后,历代均设置河道治水机构。据《吕氏春秋》记载,秦代设有司空,其职责是巡视全国,督促修筑堤防,疏浚河道。同时还在各地设置都水长、丞,主管河道、池塘、灌溉、守护河道等。

 汉初中央设大司农,是国家财务总汇,兼管水利、运输;但管治安的执金吾也管造船。汉武帝时,专设水衡都尉,其下设有上林、均输、楫棹、水司空、都水、农仓等官。楫棹即主管造船之官,水司空及都水则主管水利、河道工程。后以都水官过多,设置左右都水使者各1人,居京师,总领全国河渠、水运政令,其下设都水长、丞。东汉,都水使者改称河堤谒者,其下设都水参军与河堤官吏管理河道、水利事宜。对水运尚无专职机构。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政权极不稳定,管河职官也无定制。魏于中央设河堤谒者,下设都水参军,同时设置监运谏议大夫一官,从此出现了专职管理漕运的职官。晋武帝时,设都水台,主管官称都水使者,兼管水运,而以河堤谒者、都水参军为其下属。南朝宋、齐、梁、陈四代,河道、水运职官基本沿袭晋代的设置。南朝梁天监七年(508),改都水使者为大舟卿,大舟卿下置丞及功曹主簿,主管船舶、航运及河渠工程。陈继梁制,但改大舟卿为三品官,说明陈朝对河道与水运管理比前代重视。

 隋建立统一政权后,设工部尚书,下辖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水部侍郎主管水利的政令。另设都水台,其主事官为都水使者及丞各2人,下属都水参军、河堤谒者。仁寿元年(601)改都水台为都水监,大业三年(607)又改都水监为都水使者,下设舟楫、河渠2署,署设令、丞各1人,舟楫署掌管水运,河渠署掌管修治河道和堰闸。

 唐代继承隋制,但亦有变化。工部尚书、侍郎掌管农林水利建筑等各项事业的大政方针。下设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各部有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天宝十一年(752)改水部为司水,有令史4人,书令史9人,掌因4人。水部郎中为正五品,员外郎为正六品。此外,唐初沿隋制设都水监,都水监下设河渠署、舟楫署,署的负责官为令、丞。令1人,正八品下;丞1人,正九品上。水部与都水监职掌的区别为水部掌管政策法令,而都水监主管实施,属执行机构。

 唐开元二十六年(738),裴耀卿首任江淮、河南都转运使。从此水运设官专管,都水监不再管理水运,其下设舟楫署也废除。唐代自设诸道转运使后,其中心在扬州,而布网于全国,名为巡院。盐铁、米粮、钱币及其他物资运输、储存、出钠皆由知院官主管,成为独立的系统,与地方行政官的职能起交叉作用。这一变革有别于前朝。

 宋金元宋代中央政权工部以下仍为4司,即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水部设水部郎中、员外郎各1人,同时设都水监,有判监事1人,同判监事1人,丞2人,主簿1人。此后,又先后设有汴河堤岸司、都水使者等。崇宁元年(1102)曾设提举司1员,专司管理杭州至瓜漩的船闸。

 运输方面,宋沿唐制,设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等,掌管财赋、运输、漕运之事。转运使后改称发运使。转运使、发动使均兼管运河治理。

 金代沿用宋官制。

 元代在中央设都水监,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之事。设都水监1员,从三品;少监,正五品;监水2员,正六品及经历、知事、令史等官吏。都水监下属机构有河道提举司、行都水监等。著名的水利专家郭守敬在元世祖时即任都水监之职。

 水运方面设有都漕运使司,隶属于户部,主管内河与海道漕运之事。至元十二年(1275),改为都漕运司,为四品官。十九年,又改为京畿都漕运司,为正三品,其下属有同知、副使、判官、经历、知事等。同年十月,对漕运实行分段管理,大都至中滦、中滦至瓜洲,分设南北两漕运司,均兼管河道。

 明代明初,中央设都水司,隶属工部,未设专职的运河管理机构。

明代:河道职官设置

主管官员:总督河道都御史。

司局科道:管河郎中,管河副使。

地方官员:沿河州、县官主薄、典吏,带管水利。

基层官吏:闸官、坝官。

河道守护:调遗官员,管河指挥。

附注:明代河、漕管理分合不常。(《水运技术词典》古代水运与木帆船分册)

“自济宁分南北界,或差左右通政少卿,或都水司属分管”。永乐年间,平江伯陈瑄任漕运总兵官时,“掌漕运、河道之事”。景泰二年(1451),设漕运总督,与漕运总兵官同理漕政,兼管运河。成化七年(1471),设专职运河管理机构,首任总理河道侍郎王恕,简称“总河”,与“总漕”平行。总河主持黄河、运河修防,开创了跨流域、跨地区的管理体制。其职权是:一、督率管河官员及治河有司修治所属河道;二、调用处置应用人夫物料,年终上报修治工程及人夫钱粮工料数字;三、节制管河官员及河南、山东、南北直隶巡抚“三司”军卫等官,举劾所属官员,处置推诿误事失职官员及破坏河防的权势豪要;四、提督军务,节制河南、山东、南北直隶各兵备道,防护运道,缉剿盗匪。总河的职责实际上就是“务俾河道安流,粮运无误”。

 总理河道设立以后,遇重大工程,则遣大臣与总河并理。嘉靖二十年(1541),黄河决野鸡岗,漕运受阻,朝廷派兵部右侍郎王以旗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督理河道,协同总河治理。嘉靖四十四年、隆庆六年(1572),工部尚书朱衡兼都御史经理河道,先后与总河潘季驯、万恭共同治河。

 总河机构初设时驻扎济宁,管辖自通州至仪征、瓜洲一带运河。成化七年(1471),通州至德州,德州至沛县,沛县至仪征、瓜洲分为3段管理;十三年,仍以山东济宁为界,分南北两段管理,其主管官为工部都水郎中。正德四年(1509),定总河专管黄河,驻扎曹州。嘉靖二年(1523),管辖范围又扩大到河南、山东、南北直隶、黄、淮、运以及其他与运河相关的河流。

 万历元年(1573),江南运河也划归总河管辖。四年,运河以淮安天妃闸为界,南属漕运总督,北属总理河道管理。次年,仍复旧制。

 北京至仪征运河一度曾分为4段,各设都水司郎中主管。通惠河郎中驻通州,管理通惠河与通州至天津一带河道;北河郎中驻吕梁,管理徐州至淮阴河道与徐州、吕梁二洪,后又加管泇河;南河郎中驻高邮,管理淮扬段运河。重要河段、工程另设都水分司,主管官为主事,隶属于都水司郎中。中河设徐州洪、吕梁洪分司;南河段设清江浦分司、瓜仪分司。郎中着重考核、稽查、调动、禁约运河官吏,分司主事主要管理工程设施或管理运河水源。此外,朝廷还常派出巡河御史巡查河道,其职掌为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有加疏浚修筑。至于“禁治豪强,如除弊,及督收船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验马船等项”,一般为巡盐御史兼任。

 地方文武机构亦均有管河之责。沿河各省布政、按察、都察三司均有专职或兼职官员管理河道。嘉靖二年(1523)命“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巡抚三司等官俱听(总河都御史)节制”。布政、按察二司管河官员由所属各道参政、副使担任,其下属府、州、县则府设同知或通判,州设判官,县设县丞或主簿,专理河务。武职人员也有管河之责,卫、所指挥、千户、百户,负责统领河道疏浚、工料人夫征集、巡视河道、捕盗防火等。

 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运河,但总河与总漕、总河与地方,不是总能协济其事、互相配合的,故曾几次兼并总河。兼并后又因缺乏统一筹划和协调,贻误河道治理,影响漕运,而地方官事务繁杂,无法专理河务,因此,总是撤而复设。

 明代漕运管理体系分文职、武职两个系统。明初,由武臣督运,设漕运使,不久罢废。永乐年间,设漕运总兵官,并以重臣督运。景泰二年(1451)设漕运总督(文职),驻节淮安,与漕运总兵官同理漕事,自后以文职为主。总漕、总兵以下文职设有督粮道,分设监兑主事、押运参政,以下则为随船督押官;武职,有督运参将、运粮把总、指挥等。督粮道或称粮储道协助总督、巡抚主管本省漕粮征收,督船过江、过淮。十三布政司各设1名道员驻省城;监兑主事坐镇漕粮启运处,验收漕粮成色、粮数,并随船到淮安,经总漕盘验后,方告一段落。押运官员多为武职系统,明称一省押运为一总,共有13总,辖127000余漕军,是一支庞大的漕运队伍。

 漕运监督属漕运管理的监察系统。中央设巡漕御史,由京官出任,锦衣卫、太监常充此职。巡漕御史监察河道、漕运二司吏治,与漕运总督同驻淮安。

 清代中央管理河道的官员称河道总督,下分道、厅、汛3级,按文职、武职分别构成相应系统。河道总督原驻山东济宁,康熙十六年(1677)靳辅任河道总督后悔主驻清江浦。雍正七年(1729),分设直隶、河东、江南3河道总督。直隶河道总督,驻天津,管理海河水系河道及运河,简称北河,后由直隶总督兼任;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管理河南、山东省境内的黄河、运河、淮河,简称南河。河道总督多以兵部尚书、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等职衔大臣充任。江南河道总督下设淮徐道、淮扬道,亦曾设置过淮海道,还有直属的河库道。另于沿河州县区域内设管河机构,称之谓厅,官为同知、通判(道、厅设置常有变革)。厅下设汛,官为县丞、主簿等。

 武职基本单位为河营,官为中军副将、参将、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南河总督拥有河兵万人,故又称河帅。

 为了将征收的漕粮及时运到北方,清代在淮安设有漕运总督衙门,各省设有粮道衙门,各州县也有征收漕粮的专设机构,在北京和通州还设有仓场衙门和坐粮厅。

 最高漕运官员为漕运总督,驻节淮安,总额佥选运弁、修造漕船、征收漕粮、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趱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没、督催漕欠及随漕轻赍行月等项钱粮;由漕运总督总揽政令,并管辖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等省经理漕务的文武官员。虽山东、河南粮艘不经淮安,亦皆遥禀戒约,故漕政通呼七省。

 咸丰五年(1855),黄河北徙后,裁南河总督,以漕督兼管河务。尚保留用厅,管理运河修防。光绪三十三年(1907),裁漕运总督,改为江淮巡抚,兼管河务。次年四月,裁江淮巡抚,以淮扬镇总兵为江北提督,仍兼管河务。

历代水运职官设置

主管(或中央)机构及官员

分支(或地方)机构及官员

基层官员

河道守护、运防护官

司空

都水长、丞

 

 

西  

水衡都尉(辑濯令、水司空、都水)都水使者

都水长、丞

河堤员吏:将漕县令

护漕都尉

东  

都水使者,河堤谒者

都水参军

河堤员吏

 

三  

(魏)水衡都尉,河堤谒者,水部郎,(魏)监运谏议大夫

(魏)都水参军

 

 

水部郎;都水台,都水使者

都水参军,河堤谒者;监运大中大夫监运御史

护漕缘

中郎将

主管(或中央)机构及官员

分支(或地方)机构及官员

基层官员

河道守护

运防护官员

宋、齐

梁、陈

水部郎,都水使者,大舟卿

都水参军,河堤谒者

 

 

北魏

水部郎中,都水使者

都水参军,河堤谒者

 

 

北齐

水部郎中,都水台,都水使者

都水参军

船局,都津尉

 

后周

司水中大夫

小司水,小司舟

 

 

水部郎;都水台使者,都水监,少监

舟楫署令,丞河梁署令、丞、都水参军河堤谒者

 

 

水部郎中,司水郎中,司津监,都水监,水衡监,诸路转运使,水陆发运使,市舶司

河渠令,丞舟楫署令,丞,河堤使者,河堤谒者;转运留后,分巡院官

渠长,斗门长

 

五代

(周)都水监

 

 

 

水部郎中,提举河渠司,都水监,外监;都转运使,发运使,市舶司

堤岸司,河堤判官,诸路转运使,转运判官兼都水事,押运知州,通判

监埽官

督运三班使臣;军大将殿侍

都水监

诸路转运使

 

 

主管(或中央)机构及官员

分支(或地方)机构及官员

基层官员

河道守护漕运防护官员

都水监,分治监;漕运司提举;都转运使;纠察运监察御史

都巡河官,分治监巡河官,府州长,贰提举河防;诸路转运使

押纲官

押递监运诸物公使

都水监,行都水监;总治河防使;都漕运使,漕运万户府,市舶司

河道提举司,河防提举司;沿河州县兼管河防海运千户所,运粮千户所。

押纲官

海道巡防官

都水清吏司郎中;督总河道都御使;漕运总兵官,漕运总督巡漕御史,市舶司

管河郎中,管河副使,管河知州、知县,督粮道,监兑主事

闸   

坝   

督运参将,运粮把总,指挥

都水清史司郎中;河道总督;总督漕运;理船厅;总营造司,邮传部船政司;轮船招商局

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督粮道,监兑同知,通判。

闸   

河标副将,河营参将,漕标副将;领运守备

资料来源:中国文史出版社《楚州水利史话》---朱学举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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