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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影响房屋使用该不该退购房款

 秦岭之尖 2017-10-08

消费者签订预售商品房两年后接房,发现入户门的外面赫然出现一根粗大的消防管道,遂以影响房屋使用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开发商重庆圣兰公司没有就入户门侧出现的消防管道事先告知消费者赵女士,侵害了其知情权,判决开发商退还赵女士购房款5000元。

2012年,赵女士与圣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赵女士购买圣兰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星圣小区1幢7-3的期房。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赵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1月14日和17日,该房屋先后通过了重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重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2014年1月20日,赵女士接房时发现,入户门侧出现一根粗大的消防管道。赵女士认为,从签订合同到接房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圣兰公司从来没有人告诉她入户门侧有消防管道。

因入户门侧的这根消防管道一直影响着住房的美观和居住舒适度,造成了出入障碍,严重降低了房子的市场价值。“消防管道虽然通过了消防验收,但确实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我辛苦半辈子好不容易买了一个房子,没成想天天开门就看到一根大管子,堵心”,赵女士一说到这事就气不打一处来。为此,赵女士将圣兰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圣兰公司减少房屋价款1万元。

圣兰公司辩解称,房子的消防管道是通过验收并取得备案登记的,这些管道是工程开工之前就设计好且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管子在原告家房子外面,属公共部分,不会对其出入有妨碍,且并无法律要求必须在购房合同和户型图上约定消防管道的位置。故请求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女士所购房屋的消防管道紧临入户门外,不仅影响美观,也的确会对正常使用造成一定障碍。房屋入户门外的消防管道位置超出了普通购房者基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所形成的对消防管道位置的认识。因此,圣兰公司有义务就消防管道的位置对赵女士进行特别提醒。虽然房屋通过了消防验收,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圣兰公司无过错或房屋质量完全符合约定。法院一审酌情支持赵女士要求减少购房款5000元的请求。

圣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设置的消防管道紧邻入户门影响美观、造成使用障碍超出司法审查的范围;消防管道是经专业人员设计并验收合格的,一审认为圣兰公司对消防管道位置应有特别提示的义务于法无据,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消防管道位置通过了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但并不意味着消防管道的现有位置即为合理位置。星圣小区共有1-8号八栋楼,除了赵女士购买的房屋所在的1号楼和2号楼消防管道紧临入户门外,其余六栋楼所有房屋的消防管道位置均远离入户门。圣兰公司对此情况未如实告知赵女士而使其对所购房屋作出错误判断,这是客观事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后,圣兰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圣兰公司称,他们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显示赵女士已经同意变更入户门的位置,没有证据证明消防管道对赵女士使用房屋造成障碍。

赵女士称,圣兰公司说是要变更开门方向,我才签的字。况且即使变更了开门方向,我门口的这根这么大的消防管道也依然存在。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圣兰公司应对消防管道位置尽到特别提醒义务并无不当。设计变更通知单只能证明徐女士同意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能证明圣兰公司对消防管道位置进行了告知。重庆高院遂裁定驳回圣兰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开发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赵女士全款购买的是期房,期房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并未完全建成,故赵女士无法掌握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要求消费者仅凭设计图纸、户型沙盘或样板房来获知所购买的房屋入户门侧有无影响出入的消防管道明显过高。

本案中,赵女士所购买的房屋的入户口门侧的出现的消防管道在当初的购房合同及相关的图纸上并没有标明,而且这是一根消防用水的主管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对于超出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的房屋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圣兰公司没有把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赵女士,当然侵害了赵女士的知情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圣兰公司交给赵女士的房屋有质量瑕疵,法院综合考虑圣兰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消防管道位置对居住使用功能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判决圣兰公司退还赵女士房款5000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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