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15中国税务报 贾俊远
根据现行法规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公平特征。但是,由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存在瑕疵,导致金融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较大,不少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
最近一段时间,一道计算公式被不少金融企业关注。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来,营改增前,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名义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为了实现减税目标,金融企业的主要做法,就是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支出中人工成本占比大,可取得进项税的项目少,国家给予了金融企业许多增值税免税优惠,以确保税制顺利完成转换,保持经济运行稳定。众所周知,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无法划分清楚对应免税或应税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规定的公式划分,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再计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实践看,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相关的计算公式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还存在一定瑕疵,需要进一步优化。
现行规定及其合理性
根据现行法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公平特征。
假设某企业从事单一免税业务,就意味着该企业不产生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其购买货物和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会产生负的应缴增值税额,相当于政府反而需要向该企业退税。该企业最终产品或服务在本企业前各环节的税款就没有被征收到。免税项目,仅仅是对某项产品或服务特定流程的增值额免征,该产品其他流程仍需要承担增值额对应的增值税负。因此,规定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会破坏各环节税率税负的一致性,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但是,实际经济活动中,一家企业常会同时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很难准确地划分对应免税项目或者应税项目。这种情况下,要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原理,避免造成应税、免税产品或服务税负的不均衡,就需要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区别处理,清楚划分。为此,现行政策规定了无法划分进项税的前提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期产生的某项进项税额,不能够准确地对应到应税或免税项目,那么就要按照两类收入占比情况予以拆分,分解成不得抵扣和可抵扣两部分。该公式的设计本身是符合逻辑原理的,解决了税负链条的延续和公平问题。
计算公式存在瑕疵
从实践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存在一定的瑕疵。
举例来说,营改增后A金融企业某月收入10亿元,其中应税收入6亿元,免税收入4亿元。成本费用中,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对应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50万元,对应应税业务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余850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地对应哪类收入项目。根据规定,能够划分清楚的50万元进项税额肯定不能抵扣,而无法划分清楚的85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4÷(6+4)=340(万元)。也就是说,A金融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为:50+340=39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390=610(万元)。
这种计算结果似乎很合理,但是从实践看,一些金融企业照此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比例较大。有人认为,因为金融企业的免税收入多,所以进项税转出多是正常的。果真如此吗?
从业务实质看,进项税额转出较多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仍以上文提到的A金融企业为例,其当期免税利息收入4亿元中,具体包括免税债券利息收入3.5亿元,免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0.5亿元。当期确定用于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仅有50万元,对应的是高达3.5亿元免税债券利息收入,而这3.5亿元债券利息收入再无其他对应不可划分的进项税额。850万元无法划分进项税中,实际对应的免税收入只有0.5亿元。如果考虑免税收入中的3.5亿元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之间并无关系,那么无法划分进项税的销售收入比例是:0.5÷(6+0.5)=7.69%。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当期无法划分进项税不可抵扣的税额应是:850×7.69%=65.37(万元),当期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50-65.37=884.63(万元),比现行方法多抵扣金额为:884.63-610=274.63(万元)。
相比之下,计算结果差异非常大的原因就是不可抵扣比例差异大。根据现行法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比例为4÷10=40%,与7.69%相差32.31个百分点。在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公式前半部分)不变的前提下,公式后半部分,分子、分母同时增加了可清楚划分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公式后半部分对应内容包括可以划分清楚的免税进项,而前半部分显然不包括可以清楚划分的免税进项。上述计算比例,分子、分母同时增加一个固定数额,分数会变大,进而造成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大。
建议改进计算方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存在的瑕疵,会影响企业加强进项端精细管理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管控水平的提升。
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企业要尽可能清楚地划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优化无法划分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即当期可以对应到具体进项税的免税销售额,不再对应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不参与转出比例的计算,从而让整个公式各项目的逻辑更加合理,提高计算方法的精确度。
可以预见,优化无法划分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收法规,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科学性,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确保营改增的改革成效,并为下一步增值税立法做好技术准备。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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