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出讨论:
根据条例的规定,评标结束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这样的工作几乎每天都在做。但大家是否认真地思考过,在指定媒体上真正要发布的,或者说在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意思表达,到底是“预中标公示”还是“中标公示”呢?
博主回答: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预中标公示”。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定标权的行使主体是两个:一是招标人;二是受招标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
一、当招标人自己定标时,在公示阶段,公示的是“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被公示的对象在公示期间,还不是中标人,这三名候选人中都有可能成为中标人,但最终到底是谁中标,要看异议、投诉情况而定。即在公示期间中标人还没产生。因此,称“预中标公示”比“中标公示”更为妥当。
此外,个人认为在该阶段公示所有的中标候选人比较合适。这样,万一有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名中标,免去第二次公示的麻烦。
二、当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时,由于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公示,那么此时的被公示对象还是没有成为真正的中标人,依然是“拟中标人”或“预中标人”。只有经历了公示阶段,而且没有异议时,才自然成为中标人(这里省去的只是再经招标人定标这一环节)。因此,在公示阶段,被公示对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标人,故不宜称
“中标人公示”。
三、条例中统一使用了“中标候选人”一词,但个人认为,不可把条例中的“中标候选人”作狭义的理解,它应该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评标委员会“拟确定的中标人”(即“预中标人”)。
四、何为“中标人”,“中标人”何时才正式产生?个人的理解是:当定标完成以后,即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对象以后,中标人才正式产生。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后,才可称相对人为“中标人”。
五、此外,个人认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是招标过程中一个必经的环节,不得省略。条例作为招标法的下位法,对招标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不违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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