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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TLB519 2017-10-10

语言与文化

   

据王力的《汉语史稿》,现代汉语新词产生的一个特点是尽量利用日本的译名,“文化”就是“来自西洋,路过日本”,回归中国的意译词,是鸦片战争以后的新词。日本人用汉字中原有的古词意译西洋词语,用古汉语中的“文化”译英语的culture

我们古代虽有“文化”这个词,但是,含义却大不相同。中国古书里的“文化”是与“武力”相对而言的。“文”指文德,即仁义礼乐之类的意识形态或制度化的工具;“化”指教化,对于不服从政令的异己势力或远方异族,用文德教化他们。汉代刘向《说苑·指武》说:

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

加诛。夫下愚不移,纯德之所不能化,而后武力加焉。

这里的“文化”不是一个词,而是偏正词组。“文化不改”,意为用文德教化之仍然“顽冥”不改。至晋代,“文化”已是名词,意思还是指“文德教化”,和“武功”相对立。

在西方,“文化”的词源是英语中的Calture,而Culture的词源是拉丁语的Cultus,该词的原义中有种植、耕作的意思,后来发展出“耕种智慧”的意思,用于对人的培养、教育的意义,从启蒙运动开始,才作为独立的名词,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

以“文化”为研究对象,形成专门的理论,开始于上个世纪。人们对文化的认识是在区别生物遗传性和人工习惯性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达尔文关于人类进化的研究,开了文化研究的先声。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文化的定义:“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这个定义至今为人类学界所普遍接受。

但是,泰勒的定义也受到了后来的学者的挑战,不少人类学、社会学的学者给“文化”重新定义。克罗孔(Kluckhon)认为:“当着我们把一般的文化看作一个叙述的概念时,意即人类创造所累积起来的宝藏:书籍、绘画、建筑等。除此以外,还有我们适应人事和自然环境的知识、语言、风俗、成套的礼仪、伦理、宗教和道德,都在文化的范围之内。”洛维(Lowie)从文化的传承方面定义为:“我们所了解的文化,是一个人从他的社会所获得的事物之总和,这些事物包括信仰、风俗、艺术形式、食物习惯和手工业。这些事物并非由他自由的创造活动而来,而系由过去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所传递下来的。”戴维斯(Davis)和达拉德(Dollard)着重于文化的差异,他们的定义是:“群体与群间之所以有差异,是因各有不同的文化,各有不同的社会遗产。成年人的行为之所以各不相同,是因他们的文化各不相同。人成长于不同的习惯与生活方式之中。人只好依照这些方式生活下去,因为此外他们别无选择。”“文化”的定义还有很多,这里例举的是有代表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

不论哪种关于文化的定义,都承认文化与人类的不可分离性,换言之,谁都承认:没有离开人类的文化,也没有离开文化的人类;文化不是自然产物,文化与人类的创造性分不开,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大多数人类学家认为,文化包含了后天获得的,作为一个特定社会或民族所特有的一切行为、观念和态度,文化是人类各种创造的总和。

关于文化的分类,由于划分标准不同,类别各异。英国学者马林诺斯基依据文化的不同作用,把文化分为物质设备、精神文化、语言和社会组织。1980年代初期美国出版的社会学教科书的分类,能代表当前西方学者的观点,这本教科书把文化分为三类:第一类物质文化,指由人类生产制造、或开发利用(如河流发电)的事物;第二类是非物质文化,包括信仰、价值、规范(社会习俗、道德习俗、法律、禁忌)意识形态等;第三类是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交集部分,是关于事物的信仰、价值与规范以及如何组织利用事物的方法途径。我国学者孙本文作如下划分:

 根据文化学学者的定义和分类,我们看到,文化是一个总的概念,是对人类劳动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称。文化的种类繁多,对于文化的微观研究,要求对文化进行细致的区分,并把各种人类现象区别开来,这基本上属于具体科学(各门具体文化学以及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的任务,对于一门具体文化的研究,本身就属于文化活动。在文化中,一部分属于积极的、文明的文化,代表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一部分则属于消极的、野蛮的文化,束缚着、阻碍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有的文化甚至灭绝人性,戕害人类,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如何认识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呢?

首先,语言属于文化,文化是总称,是一个属概念,语言是文化之下的种概念,这种关系就如同“水果”与“樱桃”的关系一样。文化作为一个总的概念,它是抽象的,它必须借助于具体的形态表现出来,具体的文化形态都只是文化的一个部门。语言也是文化下面的一个部门。语言的意义是人的思维的产物,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认识成果构成了语言的内容。语音、词汇、语法都有自己的规则,人类创造了语言,必须遵守语言的规则。汉语用“rén(人)”这个词表示有理性的动物,讲汉语的人都是在同一意义上用“rén(人)”这个词。汉语有汉语的语序,不遵守语法规则,打乱了语序,自己说不清楚,别人听不明白。虽然说“章无定法”,但是,开头和结尾,过渡和照应,都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的。每一种语言都有自己的系统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对使用这一语言的人的共同要求。

其次,语言是与其他文化门类有本质区别的、独立的文化门类。一般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知识的人,都会承认法律、哲学、宗教、艺术等的独立性,它们都属于文化,各个都只是文化的一个门类,任何一种门类自身发展、丰富也就是文化的发展、丰富。语言也是文化的一个门类,在这个意义上,语言与法律、哲学、宗教、艺术、政治、经济等是平列的关系。就语言的自在状态来说,抽出语言的任何意义、任何声音,没有任何具体的意义和声音,只是从纯粹的形式上说,语言具有自己的独立形式,语言形式从根本上把自己与其他门类的文化区别开,成为一类独立的文化样式。如果说在表达一个特定的意义时,选择某一语音具有偶然性,那么,语法规则却是必然性的选择。名词是对独立的、实体性对象的称谓,动词则是实体性对象的活动,形容词反映的是对象的特性,连词、副词、介词等则反映了事物之间的纯粹关系;主词、谓词,宾词等在句子中的先后次序,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社会等关系的认识,与其说是语法,不如说准确、高度概括了事物与事物、事物与属性之间存在的关系,语言形式把握到了世界的基本关系,并把这种关系在形式上规定了下来。这种纯粹形式关系是任何其他文化都必然遵从的,是任何其他文化都不能改变的。

再次,在语言与其他门类文化的联系上,语言在内容方面需要其他门类文化的充实,一部分门类的文化则需要通过语言得到表现。作为自在的语言是纯粹形式,纯粹形式是毫无内容的,是空洞的,抽象的,仅仅在人们的思想里存在着,它是概念,概念必须走出抽象的形式,与世界联系起来,与各种门类的文化联系起来,把自然和其他门类的文化纳入到自身,作为自己的内容,充满了具体内容的语言在现实世界里表现出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表达,才从思想中存在的无内容的语言概念变为可听、可读的有具体意义的现实语言。语言进入到自然,进入到其他门类的文化,它并不是完全牺牲自己,把自己独立的语言形式埋葬在自然和其他门类的文化里,它在关系中吸收对方,以对方为自己的内容,来成全自己,它在关系中的存在是完全的自为存在,就是为了把自己变成现实语言而存在于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中。其他门类的文化,一部分依赖语言把自己表现为特殊的文化形式,每一门类的文化都是一类特殊的、个别的文化,进入到语言中,成为语言的内容,仍然保持着自己的特殊性和个别性,语言不只是表达特殊的文化,表达文化中非文明的内容,也表达非文化的对象,它们作为语言的内容,都只是语言的一个特殊的、偶然的内容。因此说,每一个特殊内容都不构成语言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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