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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清水出芙蓉质朴 2017-10-10

时间:2009-11-29 18:1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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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

  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确权范围和条件

  1、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农户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确定使用权。

  (二)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通过地籍测量方式进行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实测,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等市县,因灾后重建部分区域需要尽快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可以采用人工丈量方式测量,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3、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制作《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附件1)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台账》(附件2)。

  4、逐宗建立《土地登记卡》。

  (三)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在地籍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对应关系见附件3。

  (四)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确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户)",例如"刘润光(户)"。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各区(市)县现行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当地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

  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5)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林盘,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林盘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2、设宗规定

  农村宅基地、经村民自治后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归属农户独自使用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房屋建筑占地、院坝以及林盘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及其他",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

  3、特殊问题的处理

  (1)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3)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其余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确认。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备案记录,格式见附件4。

  4、《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内容

  (1)注记该户家庭人口数及姓名明细:"××(户)家庭人口×人,分别为××、××、××。"

  (2)宗地总面积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注记:"使用权面积中批准拨用宅基地××平方米,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

  (3)采用人工丈量方式的,注记:"本次登记面积为人工丈量面积。"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办理登记的,注记:"土地使用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因拥有房屋产权办理登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重灾区受灾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确权登记

  引入社会资金进行联建的范围、条件及办理程序执行《关于重灾区受灾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统筹[2008]93号)。联建完成后,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竣工地籍调查成果,对农户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农户自住用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

  五、相关规定

  (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

  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台帐》

  3、《国标分类与试行分类对照表(建设用地部分)》

  4、备案记录标准格式

  5、《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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