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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前沿·案例】涉外域名权属纠纷管辖适用分析

 anyyss 2017-10-12
编者按

编者按:近年来,域名权属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增多,其中一部分案件中,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并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了裁决。此类案件如何进行管辖适用,不仅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还因为具有涉外因素,使得案件在管辖适用上变得更加复杂。在本案中,笔者通过立案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王某诉恒大域名权属纠纷案

2016年3月16日,王某(男,28岁,住重庆市)向海淀法院起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注册的域名“evergrandenet.com”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并判令该域名属于原告所有。该案立案后经审理,于2016年11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域名权属纠纷案,案件在诉讼流程上有其自身特点。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起诉,而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法院是否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类似的案件在管辖上如何正确适用?本文即对该案及相同类型案件的管辖适用进行分析和总结梳理。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告通过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国万网注册了域名evergrandenet.com。2015年12月25日被告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交投诉书,认为涉案域名与被告的“EVERGRAND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请求专家组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2016年3月1日,专家组裁定将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转移给被告。

原告表示异议。理由为,第一,原告在收到投诉信息之前,为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其在职公司的中文字号为“恒大”,英文标识为“evergrande”。根据原告与所在公司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告所在公司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禁止公司员工持有与公司商业标识相关的域名,原告作为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原告的个人利益和发展。因此,包括网络域名在内的与公司相关的事务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中主要识别部分为evergrande,与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英文标识完全相同,原告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不反对、不禁止的情况下持有与公司英文标识相关的域名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涉案域名于2014年8月22日注册,原告于2015年3月入职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该时间晚于涉案域名注册时间。被告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为中文商标“恒大”,其英文商标“evergrande”并未明确突出显示并标识,中文商标“恒大”的知名度并不当然等同于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知名度,原告在注册涉案域名时对被告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注册情况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因此注册涉案域名并无恶意。第三,涉案域名注册至今,原告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域名,根本不可能将该域名用于破坏被告的业务,也不可能存在吸引互联网用户的恶意;原告从未主动向被告、被告的竞争对手尝试销售、租赁或转让涉案域名。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向海淀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6月12日,海淀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885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应提交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营业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域名注册机构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海淀法院辖区内,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特点

(一)本案是一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是指对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关于域名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等特点。但这并非本文中所要关注的特点。域名本身具有虚拟性,域名和互联网一起都是超地域的,具有全球性。由于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因此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成为必然。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只要可以上网,就都可以登录域名所在的网页。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中,认定域名的侵权行为地,就产生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判断的难度。

(二) 本案是一起涉外域名权属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该案的原被告虽然不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组织,但本案争议的域名“evergrandenet.com”,是以“com”为结尾的域名,该域名由ICANN 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授权的注册机构注册、管理,双方当事人依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的程序对该域名进行了裁决,因此赋予了该案的涉外因素。而在管辖适用上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

(三)本案在起诉前,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裁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是依照UDRP,获得ICAN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 Rules)以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管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该机构实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它特有的运行模式,被学者誉为是“一套独一无二的、非国家的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2]也正因为本案当事人采用该解决机制进行了裁决,才使得本案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时,确定了管辖的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则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不仅适用于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同样,也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认可的所有注册商都采用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商(或者其他注册授权机构 - 针对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及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第1条目的。此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已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并已作为参考纳入你方的注册协议,同时针对由你方和除我方(注册商)之外的其他方因注册和使用由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所引发的争议规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的第4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和选定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处理,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当天或之后向提供商提交投诉而启动的所有 UDRP 程序。该《规则》第1规定,共同管辖指法院管辖区位于:(a) 注册商总办事处(假设域名持有者已将其注册协议提交给该管辖区以寻求法院对涉及域名使用或因域名使用而引起的争议的判决);或 (b) 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该《规则》第3(b)规定(xii) 声明投诉方如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将把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从规则可以看出,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两个管辖法院管辖争议案件。

管辖适用

第一,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诉讼程序领域的集中体现。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案作为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及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立案审查并确定管辖。

第二,本案对解决争议的管辖约定为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了ICANN认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进行裁决。作为负责互联网地址分配及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ICANN要求所有由ICANN认可的、为通用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将UDRP并入其与域名注册人的注册协议,注册人只有接受前述协议,才能获得注册。而根据UDRP,一旦第三方(投诉人)将与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投诉提交至UDRP争议解决机构,注册人就必须加入UDRP程序。投诉人可以选择ICANN授权的任何一家争议解决机构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投诉,并需证明其投诉满足UDRP第4条a款规定的3个条件。[3]王某在注册域名evergrandenet.com时,在注册协议中就已经接受了UDRP的规定。UDRP及规则也就适用于域名争议的解决中。UDRP及规则中的管辖争议条款,在投诉人投诉时,适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恒大地产集团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书中写明,“投诉人将就被投诉人就本行政专家组将争议域名转移或注销的裁决可能提出的任何异议,提交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

第三,本案管辖效力的认定。管辖协议条款,作为一个程序性问题,应直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判断其效力。[4]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的投诉书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之中的“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要营业地”,可以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也未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本案的争议域名注册机构是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海淀法院管辖。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261页

[2]丁颖 冀燕娜《统一域名解决机制15年的成就与挑战》参见《知识产权》2014-8期  第16页

[3]丁颖 冀燕娜《统一域名解决机制15年的成就与挑战》参见《知识产权》2014-8期  第16页

[4] 参见《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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