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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关于采暖费报销或补贴的那些税事

 刘刘4615 2017-10-12

    
                   

又到了一年的采暖季,你们公司的采暖费报销如何处理的?是明补还是暗补?财税方面如何处理?带着这些问题试着梳理一下,以方便大家日常工作。

一、明补变暗补范围:

根据《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5〕129号)规定,从2016年至2017年采暖期起,停止单位报销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从而推进供热按计量收费,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提高居民节能意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从2016至2017年度采暖期开始,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将由“暗补”变为“明补”。

二、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企业如何执行:

针对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采暖费发放方式,沈阳市供热管理部门表示全市未对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采暖费报销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具体规定。意思是说一般企业(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可以自主决定,企业可以采取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或者企业按标准直接现金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方式。

三、涉税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供热企业一般都享受免税待遇,同时根据企业向自然人不得开具专票的规定,供热企业向自然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企业已可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凭发票报销的单位员工个人到供热公司开具发票时要说明自己报销用,采暖费发票要注明报销单位名称和个人名字,切记别忘了在发票上一定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列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

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经咨询辽宁省地税局12366答复,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内凭发票报销或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需并入报销或补贴当期职工个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方式:根据财会[2014]8号规定,对以发票报销形式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非货币性福利-采暖费。对以补贴形式单独报销的形式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货币性福利-采暖费补贴。对以并入工资形式一起发放的形式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薪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货币性福利-职工薪金。

①给员工个人报销采暖费的,在凭证后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地政府或企业报销依据、报销职工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②给直接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在凭证后要附报销当地政府或企业报销的依据、采暖补贴明细表等资料。

2)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处理方式:

①根据辽地税发[2010]3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②根据辽地税函[2009]27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处理方式: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供暖费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凭发票报销的采暖费按规定也应在福利费中列支,按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当然比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结: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凭发票报销还是直接发放采暖费补贴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按限额扣除处理(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可按特殊规定处理),符合34号文规定条件的采暖费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处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或补贴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可按特殊规定处理)。

四、涉费处理:

根据辽劳社发[2008]33号第五条条(二)款规定,冬季取暖补贴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项目。

五、文件规定:

1、《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5〕1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3《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4、辽地税发[2010]3号

5、辽地税函[2009]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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