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补贴 不是免税的福利费目前,正逢供暖季节,单位补贴的取暖费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近日咨询比较多的话题。采暖费虽然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种,但是这种年年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国有些需要在冬季供暖的地区,单位会给职工按一定标准报销采暖费。那么,职工取得的采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实际情况中,冬季需要供暖的地区,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取得的采暖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从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来分析,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与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发生冲突时,即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采暖费补助或实报实销采暖费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级的税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采暖费虽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但它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可知,免税的职工福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是,这种年年发放,人人有份的采暖费,显然不符合免税的职工福利费特征,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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