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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当心离婚时“被负债”

 夏日windy 2017-10-12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尤其涉及到夫妻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更是问题频出。很多感情不和的夫妻之间仅保留着婚姻的形式,双方已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我们就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分居的认定


分居,就是指夫妻于感情不和时同居生活,各自独立生活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起来,夫妻分居的现象也逐渐的增多。当时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实的需要,为了呼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一次将夫妻分居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事由之一,此后2001年修正后《婚姻法》也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视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法律上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的规定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抵偿对方。对于分居期间夫妻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将其视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按一般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予以酌情认定。


 夫妻双方分居,但没有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分居及分居期间财产与债务归属的定位,呈现如下特点:首先,承认夫妻分居的社会事实,将其视为能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定事由之一,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使其发生消灭婚姻法律关系之私法效果;其次,将“分居期间”视为“婚姻存续期间”中的某一阶段,对夫妻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未作特殊规定,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关系之处理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分居期间夫妻债务之认定仍适用夫妻债务识别的一般规则。所以,根据《婚姻法解释() 》第24 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能证明该债务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债务的类型
 一般来说,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正常举债型; 二是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型。三是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其配偶型。 

2、担保之债。亲戚朋友之间碍于情面,相互担保。 2015年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担保债务不宜当做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一方的经营之债。配偶一方进行个人投资或经营,包括炒股、炒期货,或转借牟利等。         


    






 4、其他债务。主要是指配偶一方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等。



一方对外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1、在夫妻分居的民间借贷类型中,有的配偶一方举债后为逃避债务离婚,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配偶或其子女所有,债务则归举债人负责偿还。还有的配偶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是关系特殊的人比如亲朋好友,且均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往往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等,虚假债务的比例高。

 2、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但未举债一方配偶无法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3、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夫妻离婚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又有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合谋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如何妥当的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最大限度的保障善意方的合法权益,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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