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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良心

 雨霁槐荫1 2017-10-13

专业的极致是良心。

这句话未必适合所有的职业,但对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则大抵无谬。

原因很简单。

法律是一种规范。而法律人所作的工作,主要就是对规范的阐释和适用。没有良心,专业知识就很容易成为法律人手中的玩物,横竖都是自己说了算。

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举过明朝一个故事。故事说,从前有个兵部的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吏又说,字虽有涂改,仔细检查贴黄,发现原是一字,并无作弊。

吴思把小吏的这种合法权力,称为“合法伤害权”。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谁掌握了合法伤害权,谁就有了解释的权力,也就牛气的要命。

但是,法律本身并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法律的本质是仁者之术,它以正义为最高理想。而正义的背后是天理,是真,是善,是美,是能够靠良心感知到的东西,这是人们相信并期待法律的基础。如果人们不能从案件的处理中感知到真、善、美,那么人们也不会相信并期待法律。

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的就不仅仅只是法律专业知识,还有法律人的良心。而且,比之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律人的良心更为重要。否则,法律变成橡皮泥,无论它叫法制还是法治,都不过是个人谋取利益的私器。这也是一些欧美国家,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陪审团审理的原因。陪审团成员不需要具有法律知识,靠自己的良心认定就行。

最近,看到一些上访被判刑的案例。有判敲诈勒索罪的,也有判寻衅滋事罪的。我的一个朋友说,如果上访是有罪的,那么《我不是潘金莲》就应当禁止公映。因为人们看过影片,即使不认为上访都有道理,但也绝对不会认为上访是违法乃至犯罪的。其实,法律上的问题,本身并不难理解。如果法律人摸着自己的良心自问,也很容易作出正确的、合乎法律本义的断定。

法律人的良心是追求正义(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藤重光语),畏惧于权力,诱惑于利益,良心就被狗吃了。

良心被狗吃了,如果是因为无奈,或可有同情与原谅的余地。可悲的是,反倒心安理得沾沾自喜,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理直气壮得好像真的契合法律精神似的。

张居正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仔细想来,几千年的历史,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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