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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消费者预付卡消费投诉管辖范围的界定和法

 马敬坡 2017-10-13
对处置消费者预付卡消费投诉管辖范围的界定和法
(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宋建伟)
一、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规定的居民服务业所列保健服务,国有标准委发布的GB/T 30443-201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30444-2013 保健服务业分类,2.7用专业技术 或物质、器具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保健服务,4.4.1器械健身服务 包括器械健身、高尔夫球等。
对具有以下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包括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发卡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
涉及预付卡其它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或者没有规定, 建议按照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照部门职责以最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目的适用。
二、市场监管和市场监督部门职责范围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新《消法》第53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必须向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违约费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适用标准:
GB/T 30443-201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GB/T 30444-2013 保健服务业分类
(责任编辑:中国质量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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