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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7种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竟然是这样缴的!

 燕子4046 2017-10-13



我们都知道企业员工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同身份、不同时段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有区别吗?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季节工:在带有季节性生产的企业里,除少数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使用固定职工外,一般都是适宜于使用季节工,如榨糖、晒盐、制茶等。为了保证季节工有比较固定的来源,这类企业一般与附近街道组织或农村乡镇建立较固定的协作关系。生产旺季一到,需要大量工人;旺季过后,则不再需要大量用人。一般用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临时工: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根据《劳务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实习生: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返聘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与再任职有何区别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六、延长退休人员

对“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些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人员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单纯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雇用员工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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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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