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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裁定:向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说“不”

 75兔子 2017-10-14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日趋深入,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现象。部分申请人出于种种目的向行政机关大量、反复提起信息公开申请,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一些以信息公开为由不当行使起诉权甚至滥用诉权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涉及“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案例,明确了相关案件的审判原则



                                               案  情

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3 人向天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收到天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认为天津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天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政府承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系天津市滨海新区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询问,其3 人不能明确其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及行政复议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何种需要。而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其所在村滩涂权属、拆迁等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与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要反映的相关问题并无直接联系,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所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信访等其他途径表达。据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行初字第71 号行政裁定,驳回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的起诉。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不服,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因天津市滨海新区驴驹河实施整体拆迁,对滩涂权属、拆迁等问题有争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向天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以天津市政府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包括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在内的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签订拆迁协议,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如对拆迁协议有异议,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但是,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等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多人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引发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现包括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在内的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 余人交叉组合,就7 份相关政府信息向天津市海洋局提出30 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天津市海洋局已经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并未根据已获知的政府信息寻求实质救济,而是针对天津市海洋局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均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为由分别向天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30 起行政诉讼案件。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其起诉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6)津行终195 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

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的再审申请。


分 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无诉则无判”,诉乃发动审判权的前提。然而,是不是只要诉讼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现有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可知,答案并非绝对的,诉讼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还要取决于诉讼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


就本案而言,再审申请人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虽是因不服再审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但根据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等人系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驴驹河实施整体拆迁中所涉的滩涂权属、拆迁等问题有争议。包括本案再审申请人在内的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余人交叉组合,就7 份相关政府信息向天津市海洋局提出30 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天津市海洋局已经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上述人员并未根据已获知的政府信息寻求实质救济,而是针对天津市海洋局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均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为由分别向天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30 起行政诉讼案件。据此可知,审申请人无论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均不是为了保障其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人员欲采取这种多人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为了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以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的起诉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为由裁定驳回高文香、高文河、吴玉国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989 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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