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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的这点那点事,你都知道吗?

 翱翔的真爱 2016-12-26

基本案情

王某在天津市南开区旧津保路雅美里平房8号拥有一套平房,建筑面积36.75平方米。

2014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王某的房屋被划入此次征收范围内。此后,具体实施征收的部门多次找王某进行协商,始终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王某也一直未搬离被征收的房屋。

后来,经征收部门报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南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王某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亦不搬迁,后来经过催告,仍拒绝搬离被征收的房屋。

至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和王某情形类似的被拆迁户大有人在,都是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几次催告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被逼进入司法强拆程序。

那么,对于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我们至少需要了解一二,做到心中有数。


哪个部门有权作出征收决定

就国有土地征拆案件来说,首先看发布征收决定的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实践中,通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工作,由其他部门具体实施。对于判断作出征收决定以及实施征收的机关是否为有权主体来说,并不困难。

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征收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征收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也对公共利益做了分析,包括以下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尽管法律上都以“公共利益”来规制房屋征收,但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成为难题,难以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概念,实务中也很难拿捏。

将老百姓的房子拆了以后,把地卖给开发商建楼盘。这常常遭受到老百姓的质疑,但因为地方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单方面的判定权,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以“公共利益”的神圣外衣大搞房地产开发,谋求地方GDP指标高升、为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锦上添花。

实践中,为了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造等等,都可以满足征收的条件。而司法实务中,也有确认拆迁违法、但是因为撤销有损公共利益而使其可以得以继续的“闹剧”。

征收决定作出后万不可“坐以待毙”

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切不可“坐以待毙”。

简单来说,我们要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完成的程序包括: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通过政府会议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3)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如征收补偿方案有问题,应进行修改;

(5)如涉及旧城改造,必要时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涉及人数众多的应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8)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但凡缺少上述任意一个环节,该征收决定就可能涉嫌违法。那么被征收人在得知征收决定时,应该及时了解相关方面的信息,作出初步判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自(应当)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实践中,通常是从征收决定公告期满后起算,或者被征收人通过信息公开等形式得知之日起开始起算复议或者起诉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内容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王某从头至尾一味消极应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导致南开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使自己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令人唏嘘。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微信号:shengtingzd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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