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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编练新军

 殷商遗民937 2017-10-15

  八国联军入侵,慈禧太后挟光绪帝仓促西逃,国破家亡、颠沛流离的生活不能不对慈禧太后的思想产生影响。1901年1月29日,慈禧在西安以光绪帝的名义下诏,声称“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月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诏书指责康有为所讲“新法”,乃是“乱法”,辩称皇太后所为乃是“剪除叛逆”,并非“不许更新”,要求军机大臣、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各抒所见,在两个月内详悉条议。4月21日,清廷成立督办政务处,筹办“新政”。政务处以庆亲王奕劻为首,李鸿章、荣禄、王文韶、鹿传霖等为督办大臣,刘坤一、张之洞“遥为参预”。但是,这个政务处实际上只是个咨询机构,任务是汇编中外政典,供慈禧太后参考。7月24日,清廷诏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奕劻为总理大臣。

  袁世凯闻风即动。当年4月25日,率先奏陈“慎号令、教官吏、崇实学、增实科、开民智、重游历、定使例、辨名实、裕度支、修武备”等意见十条。同年7月至8月,刘坤一、张之洞联合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10月2日清廷发布慈禧“懿旨”,要求刘、张二人“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同时要求各省疆吏“一律通筹,切实举行”。此后,新政遂全面推开。

  仿日编练新军,财政困难打折扣

  1901年8月,清廷下令自次年始,停止武科考试,传统的弓箭刀矛等冷兵器被淘汰。1903年12月4日,清廷接受袁世凯建议,设立练兵处,以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袁世凯为会办大臣,铁良为帮办大臣,统一领导训练新军事宜。同时,清廷又在各省设立督练处 (督练公所),设督办,训练并统辖全省新军。次年,清廷仿照日本军制,拟定《陆军营饷章程》,将新军分为常备、续备、后备三类,士兵自应征入伍至退伍,为时共10年。常备军的最高建制为军,军下设2镇(相当于师),每镇12512人。镇以下的建制依次为协(旅)、标(团)、营、队(连)、排、棚(班),每棚目兵14名。至1906年,陆军部成立前,清廷共练成北洋新军6镇,约8万人。

  1901年11月,清廷将传统的兵部改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以铁良为尚书,计划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至1911年武昌起义前夕,全国各省共编练新军14镇,18协,4标,外禁卫军2协,总兵力约20万人。其中北洋原定练成4镇,实际练成6镇;浙江、福建、吉林按原定计划练成1镇;其他各省则均未完成预定任务,其中湖北原定练成2镇,实际练成1镇、1个混成协;江南原定练成2镇,实际练成1镇、1个混成协。没有完成任务的主要困难是财政。按当时标准,如36镇全部编成,仅建军费及一年军饷即需1.2亿两白银,超过清廷全年的财政收入。这自然是难以做到的。

  新军仍采传统的募兵制,但已不同于旧军。它采用日本操法训练;全部装备近代武器,步、马、炮、工程、辎重等兵种混合编组;士兵文化程度较高;军官大多毕业于新式军事学堂,年龄较轻,具有近代军事知识和技能。因此,这是迥别于绿营、巡防的一支新式武装。1905年至1911年间,清廷在直隶河间、河南彰德、安徽太湖、直隶永平举行会操,每次会操人数都在3万以上,标志着新军的训练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

  在编练新军的同时,清廷还创办了“巡警军”。1901年,清廷在日本人川岛浪速的帮助下,成立京师警务学堂。次年,袁世凯在保定仿照西法试办巡警,得到清廷表扬,命令各省照办。1905年,清廷成立巡警部,以徐世昌为尚书,毓朗、赵秉钧为左右侍郎。次年11月,清廷将巡警部改名为民政部,在各省设立巡警道或警务总局。

  废除科举制度,兴办新式学堂

  变法失败后,清廷一度复活八股取士制度,但为时不久,即宣布废除。1901年6月,清廷下令自次年始,乡试、会试均用策论。1904年1月,张百熙、荣庆、张之洞联合奏请“递减科举,注重学堂”,建议从1906年起,每科递减名额三分之一。1905年9月,袁世凯、赵尔巽、张之洞、周馥、岑春煊、端方等再次联合上奏,声称“欲补救时艰,必自推广学校始,而欲推广学校,必自先停科举始”。同月,清廷下令自丙午年(1906年)开始,停止所有乡试、会试及岁考,一切士子皆由学堂出身。中国的科举制度始于607年(隋大业三年),至此,已推行一千三百余年。它的废除,是中国教育史和文化史上的大事。

  清廷在逐步废科举的同时,不断推动新式学堂的兴办。1901年9月,清廷命各省将省城书院改为大学堂,各府书院改为中学堂,各县书院改为小学堂。次年8月,清廷颁布管学大臣张百熙所拟《钦定学堂章程》,将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段七级,被称为“壬寅学制”,但公布后并未实行。1904年1月,清廷批准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三人共同拟定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蒙养院四年,初等教育九年(初等小学五年、高等小学四年),中等教育五年、高等教育十一年至十二年(预科性质的高等学堂三年,分科大学堂三至四年、研究院性质的通儒院五年)。学生从进入小学至通儒院毕业约需二十五至二十六年。普通教育之外,另有师范、实业两个教育系统。这一教育制度,通称“癸卯学制”,一直实行到辛亥革命发生。1906年2月,慈禧太后指示学部振兴女学。次年,颁布《女子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教育取得合法地位。1911年,允许初等小学堂男女合校。

  在各方推动下,清末学校教育发展迅速。1903年有学校719所,1910年发展至52000多所,增加73倍。1902年有学生6943人,1910年发展至1562170人,增加225倍。

  在兴办学堂的同时,清廷开始较多地向国外派遣留学生。1901年,清廷通令各省选派学生出洋留学,同时规定,对自费留学,获得优等凭照归国的学生可以一体奖励,“分别赏给进士、举人各项出身,以备任用”。由于日本邻近中国,因此,大批学生涌向扶桑三岛。1901年为274人,1902年为608人,1905年即发展至8000人,次年,增加至12000人。不过,不少学生兼有数校学籍,实际人数在8600人左右。

  1895年到1906年,私人资本增7倍

  1903年9月,清廷应华侨资本家张振勋奏请,设立商部,以载振为尚书,伍廷芳、陈璧为左右侍郎。1906年,清廷将工部并入商部,改设农工商部。商部和农工商部都陆续公布过一系列鼓励发展实业的章程,如《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拟章程》、《破产律》等。其中《公司律》共11节131条,规定凡向商部注册的局、厂、行号、店铺均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各项公司,不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均应遵守商部定例办理”;凡“附股人”,不论官阶大小,有职无职,皆“利益均沾”,“无稍立异”。《商标注册章程》共28条,为商标制作、注册、注销、保护、惩罚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破产律》共69条,规定了申报破产条件及处理办法。三者在中国法律史上均属首创。

  外务部和路矿总局在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制订《筹办矿务章程》时曾允许洋商独资办矿,但外务部与农工商部在1907年制订《大清国矿务正章》时却提出了比较多的限制,规定外国人不准收买矿地,如无华人合股,不准他国矿商单独开矿。《正章》比较注意保护华股权益,明确规定华商、洋商“权利均分,盈亏与共”,“华洋股份以各占一半为度”等,反映出当时正在蓬勃开展的收回利权运动的影响。《正章》公布后,英、法、美等国纷纷反对,迫使清廷于1910年修改,取消了原有限制外商、保护华商的规定。

  商部最初鼓励华商投资铁路建设。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颁行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规定,凡华商集股修路,地方官应一体保护,“不得干涉公司办事之权”;“不得已而搭附洋股,则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

  为了鼓励民间投资近代企业,商部、农工商部陆续颁布过《奖励公司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等条例,规定可根据集股额多寡,分别赏给不同的官衔,如1907年农工商部颁布的《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集股800万元,可获商部头等顾问官头衔,加头品顶戴;集股300万元,可任命为商部头等商务议员,加五品顶戴。为了奖励发明、创造,农工商部于1906年颁布《奖励商勋章程》,规定凡能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一等商勋,加二品顶戴;有特别发明、创造者,破格奖励。1907年,张謇获头等议员称号,其他许鼎霖等人则分获三等至五等议员称号。新政还允许商人组织各种商业团体,试办银行,认股,发行纸币,经营金银、外汇等。

  清廷实施奖励实业的政策后,民用新式企业发展加快。如以1895年的资本额为100,则1905年为300,1906年即发展至700以上。1908年时,全国各地商会发展到近三百个。但是,清廷仍然掌控官办企业,凡属“可兴大利”之事,往往定为官办。上述各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既常遇阻力,清廷又无力建立关税保护制度,废除阻碍近代工商业发展的厘金,因此,1907年后,民用新式企业的创立即呈下降趋势。

  从《大清律例》到《大清新刑律》

  1902年3月,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联名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馆,首先翻译外国法律,着手删修《大清律例》。

  1905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重刑、酷刑,并建议轻罪不准刑讯,笞杖改为罚银或劳役,都得到清廷批准。次年,沈、伍奏请试行《刑事民事诉讼法》,设立陪审员及律师。《刑事民事诉讼法》多达5章260条,是此前中国不曾有过的法律。但是,张之洞等督抚大臣认为该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强烈反对,未能公布。6月1日,伍廷芳请假回籍修墓,此后,修律工作由沈家本单独主持。6月12日,沈家本撰《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折》,主张废除奴婢律例。11月6日,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沈家本被任命为大理院正卿,兼修订法律大臣。

  1907年,沈家本吸收西方法律思想,主持完成《刑律草案》的编纂,清廷发交各部院、督抚核议。旧律分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刑名;新律则改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四种,死刑酌减,16岁以下少年犯实行“惩治教育”。次年6月5日,学部根据张之洞的意见,复奏批驳新刑律,特别指责其内乱不处死刑和奸无夫妇女无治罪条文等多项内容。奏折称:“其有关伦纪之处,应全行改正,总以按切时势而仍不背于礼教为主。”清廷支持张之洞的意见。

  1910年1月,沈家本等将修正后的《刑律草案》奏报清廷,清廷交宪政编查馆核议。该稿仍然受到守旧派的攻击,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指责《草案》“一味模仿外国,而于旧律义关伦常诸条弃之如遗”,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法理派”和“礼教派”的一次著名辩论。11月5日,宪政编查馆将《修正刑律草案》核议完毕,改名《大清新刑律》上奏,清廷交资政院议决。劳乃宣邀集亲贵议员105人,提出修正案。沈家本时任资政院副总裁,两派再次辩论。结果,总则通过,分则未及讨论;“和奸无夫妇女罪”一条,由于“礼教派”占多数,劳乃宣获胜。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将《大清新刑律》全文颁布。

  清廷推行新政的目的是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但是,新政是具有现代化性质的进步改革。它表明,清廷虽然顽固,但终于无法抵御历史潮流,不得不在某些方面顺应时势。新政实施的结果之一是,资本主义现代化经济有所发展;之二是促进了新型知识分子阶层的形成,也促进了一支新型军队的发展。这一文一武两支队伍,不久以后,都成了清廷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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