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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公平责任

 无灯无月无影 2017-10-15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公平责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7】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1997年试卷三第57题)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67题)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1】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2】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真题研习】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适用条件: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见【例3】);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见【例4】);

  (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②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3】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4】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例12】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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