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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法律体系

 鹰击长空186 2017-10-15

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律体系,是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继发布实施后逐步确立的。包括三个层面:

1、《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建筑法》、《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以及管理等内容进行总体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部门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以及《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国科[2003]546号)、《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交水发[2001]710号)、《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9年6月16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0号令)等。

3、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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