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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本挖源】 我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史

 食品微生物检测 2023-04-04 发布于山东

食品微生物检测

食品标准是食品工业领域各类标准的总和,20世纪50年代到至今,我国食品标准化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碎片化到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

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史


食品标准的初级阶段(从空白迈向法制化阶段)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技术管理局设有标准化规划处为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的机构,1957年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立标准局,开始对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及管理体制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65年,我国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食品卫生领域的行政法规,该法规首次提出“食品卫生标准”这一概念。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从空白走向为规范化,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


食品标准的发展阶段(逐步走向完善)

随着《标准化管理条例》《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例的实施,我国食品标准也在不断地完善,从食品卫生标准阶段走向食品安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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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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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

关于食品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国家标准,如《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行业标准,如《GH/T 1013- 20 15香菇》﹔

地方标准,如《DB52/T 978.1-2020 贵州辣椒干 第 1 部分:朝天椒辣椒干》﹔

团体标准,如《T/CCAA 25-201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要求》﹔

企业标准,如《Q/FMT 0007S—2021 食品微生物检验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在此之前,标准并没有强制性与推荐性一说;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仅针对国家标准而言,而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因此在行业标准中并不需要加“T”,加不加“T”都只能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以前,标准化法赋予了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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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地位:国家标准是最高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最低的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替代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原有标准哪些是强制性的,强制性以外的均是推荐性的

4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之后出台的标准,年份均以四位数字表示,这个在GB/T1.1-2009上有明确标识。

示例:

GB×××××—××

GB/T×××××—××

备注:明确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表示方式。

5
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区分节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告(1993年10月20日):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复审,下列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公告之日起,我局1992年至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告(一、二、三)”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993年4月30日前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属性不再执行。备注:明确强制性、推荐性区分的时间节点:1993.4.30,这个时间之后发布的推荐性标准都添加了“T”。

6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从法理理念上来看,主要是实现了从以“食品卫生”管理向“食品安全”管理的转变。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管理;其他食品标准均按照《标准化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以GB 4789为例,旧的标准都是带“T”的;标准更新后,全部改成“GB”,并且标准名称也统一添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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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颁布,解决了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内容分散,不同标准之间指标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明确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内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进一步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过程更加规范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目前,我国初步构建起了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四大类,这4类标准有机衔接、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管控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涵盖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食品类别和主要健康危害因素。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要对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开展系统分析研究,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契合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我国发展实际,打造更高质量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参考文件:

1、子于书房公众号《为什么GB 9661-88现在要写成GB/T 9661-1988?》

2、参考网 《我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及体系现状》作者李旭

3、我国的相关法规内容等

食品微生物检测小编汇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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