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 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 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 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 适航状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与航空器评审工作,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解释或提供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C-66R1-0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AC-66R1-0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AC-66R1-03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AC-121-007 航空人员的维修差错管理.pdf ★AC-121FS-13 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pdf ★AC-121/135-49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pdf ★AC121/135-67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pdf ★AC-121/135-2008-26 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pdf ★AC-121-21 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pdf ★AC-121-50 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pdf ★AC-121-51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pdf ★AC-121-52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pdf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pdf ★AC-121-59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pdf ★AC-121/135-60R1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pdf New! ★AC-121-63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pdf ★AC-121-65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pdf ★AC-121-68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pdf ★AC-121-10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训练.pdf ★AC-145-2R1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3R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8 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AC-145-11R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AC-145-13R1 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编写指南 ★ AC-147-01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 AC-147-0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 ★ AC-147-04R1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 AC-147-05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 AC-147-06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填写指南 ★ AC-147-0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指南 ★CCAR-43部定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包含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依据文件、工具设备、航材、工作环境、人员资格、记录和放行要求、相关的管理规定等基本要求。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实施的维修视为符合CCAR-43部的一种情况。 ★CCAR-43部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除运行规章确定要求按照CCAR-145部的规则对相应民用航空器进行维修的情况外,航空运营人或者航空器的使用人则可以仅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对其航空器实施维修和改装,而不是必须按照CCAR-145部的规则实施维修和改装。 ★适用于所有航空器运行的一般飞行和维修、适航规则; ★对非公共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进行运行审定和监督的程序和标准; ★对某些较大航空器和某些特殊类型运行的附加运行要求; 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部适用于旋翼机、单发航空器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航空器的运输飞行 1、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在遵守 CCAR-91 部的基础上,还需要遵守CCAR-121 或CCAR-135 部的规定。而对于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运营人飞行,则完全按照CCAR-91 部进行运行管理。 ★CCAR-135和CCAR-121两部规章的管理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大小、载运能力不同,而且在实际运行中,按照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以定期航班运行为主,按照CCAR-135部实施的运行以非定期运行为主,所以从两部规章所体现的具体运行安全标准上看,CCAR-121部要高于CCAR-135部。 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部是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部规章。它规范了我国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单位的适航管理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设备设施、文件资料、工具器材等方面对于合格的维修单位提出了最为详尽的要求,并在质量、工程技术和生产系统等管理软件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们在保障航空公司安全运营方面最为有力、最为倚重,发挥作用最大的维修法典。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申请人进行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持证人实施监督检查所依据的规章。 ★适航性资料、维修单位手册(CCAR- 145.24条,145.30条) ★质量及自我审核系统(CCAR-145.25 条,145.26条)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简称维修人员执照 )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 适用范围 :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CCAR-91、CCAR-121、CCAR-135部规定相应运行的航空器维修、设备和特殊适航要求 ★CCAR-121的运营人应当为此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135的运营人应当为此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91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66部规定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的规则,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取消) ★CCAR-147规定了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要求。 ★CCAR-43部规定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的基本规则,包括维修依据文件、工具设备、器材、人员、记录、放行等要求和标准 ★按照CCAR-145部批准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时将视为完全符合CCAR-43的要求。 ★CCAR-135运营人旅客座位数10座以上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工作都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旅客座位数9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工作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旅客座位数9座以下的航空器除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以外的维修,可以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由持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实施 ★ 大型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除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机体、发动机翻修和重要设备的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由航空器制造厂家进行维修 ★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可以由持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实施或者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CCAR-121部运营人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35部运营人中从事航空器放行的人员和不在CCAR-145批准维修单位之下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45部维修单位中从事维修放行或者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CAR-66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可以通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来获得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机型/项目的签署资格。
转自hello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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