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基础部分颁发、机型签署、续签的人员。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发布,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4.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4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5.AC-66-01-FS-2017-001-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受理机构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受理机构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决定机构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决定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决定机构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c)最近3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最近3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 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机型部分I 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 年的维修经历。 (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 年的维修经历。 (c)机型部分I 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 年内应当至少有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 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最近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e)最近2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三)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照人每2 年内有累计至少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2)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3)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4)最近5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5)最近5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申请,则不予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基础部分、或机型部分、或执照续签。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颁发: (a)具备CCAR—66R2部第66.10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CCAR—66R2部第66.10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CCAR—66R2部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签署: (a) 具备CCAR—66R2部第66.12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CCAR—66R2部第66.12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经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续签执照。 十、办理方式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申请人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申请人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申请人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执照基础部分或续签申请的,经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主任批准,执照机型部分申请的,经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在执照基础部分上签署机型。 (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续签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十五、申请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中国民用航空局持续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63 传真:010—6403098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地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国民航大学 邮编:300300 电话:022—24092280/2282/2286 传真:022—24092285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2341 传真:010—64592342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 话:024—88294340 传真:024—88295794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3 传真:021—6268895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1506 传真:020—86686946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4 传真:028—85710143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80 传真:029—84261526 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1608 传真:0991—3804024 (二)办公时间: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受理机构为哪个机构? 答: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几年? 答: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为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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