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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 CCAR

 rvsm_wang 2016-10-28
以下为会议纪要,不是正式的文件,请以正式的官方发文为准!!!
各位好:
民航局针对CCAR66R2发布后的实施情况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就实施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答,目前该纪要尚在征求意见,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如有任何意见,请尽快汇总后反馈到我处,谢谢!!



维修人员资质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6年10月20日至21日。
会议地点:北京,民航管理干部学院405会议室。
参会人员:潘超,邹蓬,朱为民,陈光辉,邬纪召,刘青青,马丽敏,吴少杰,刘雪芹,李幼梁,杨卫东,张东培,姜楠,和平生,李忠忠等。
会议议题:CCAR-66R2颁布后部分问题的解决方案会议内容:
会议讨论了CCAR-66R2自2016年5月8日实施以来行业所反映的问题以及部分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及解决对策,会议形成以下意见。

1、I 类机型签署人员的放行权利
CCAR-66R2颁布实施前,各公司 I 类机型签署人员在航线放行的维修范围具体包括如下内容(视各公司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航前;
●航后;
●过站;
以上可能包含日检/周检维修工作内容。
●排故(具体视公司的授权情况定);
●特殊维修工作(如雷击,鸟击,雹击,重着陆,化工品渗漏, 外来物等;RNP,ETOPS特殊运行等);
●单控维修项目(可能包含部分定检项目)。

由于目前各公司(含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授权Ⅰ类人员放行的维修工作范围差异较大,且各147机构开展Ⅰ/Ⅱ类培训的容量有限,部分人员的维修经历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累积到5年以申请签署Ⅱ类机型。为保证航空安全和平稳过渡,2019年1月1日前,各公司可以根据目前局方已批准的手册授权Ⅰ类人员开展有关1A检或相应级别以下航空器维修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Ⅰ类机型签署人员不得放行任何定期检修工作。

各公司应对自身在航线开展的维修工作进行梳理,需要调整的合理安排调整计划,尽快安排需要进行Ⅰ/Ⅱ类差异培训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申请签署Ⅱ类机型。

2、培训证书有效期超过5年
目前有部分维修人员在申请或者维修经历满5年后申请Ⅱ类机型签署时,培训证书颁发超过5年,不满足CCAR-66R2有关要求。此类人员属于由于新旧规章实施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上述人员,至2017年12月31日止,豁免“该机型/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的要求。

对于所培训机型课程是在该机型首次获得中国民航CAAC-147维修培训能力之前参加培训的人员,各地区管理局应就其学时,培训内容和深度与AC-147-04R1有关机型培训的要求进行比对,达到要求的,方可认为其培训证书符合要求。

3、CCAR-147机型差异培训
CCAR-147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除完整的机型培训外,还包括差异培训,差异培训仅限以下两种类型:
(1)同机身不同发动机差异;
(2)同机身同发动机的Ⅰ/Ⅱ类差异;差异课程应在获得局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批准前提是该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具备符合上述条件差异课的两个完整课程批准。为便于公众查询培训能力信息,差异课程获批后,应在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项目”中列明。

经讨论,同机身同发动机的Ⅰ/Ⅱ类差异课程应符合如下要求:
(1)理论培训:
(2)实习培训: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其中:每个学时不低于45分钟,每天培训不超过8个学时。对于非大型航空器(按91部定义)的Ⅰ/Ⅱ类差异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差异培训学时不得低于该机型Ⅰ类和Ⅱ类学时的差值。

4、147维修基础培训与维修经历的等效性
根据ICAO附件一及CCAR-66R2关于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间的维修经历后方可进行执照申请的有关约定和规定,结合AC-147-04R1对于基础培训的培训内容与培训时间的要求,147维修基础培训合格可以在申请执照基础部分、签署、续签时替代所培训专业2年的民用航空器维修经历。

5、新机型维修经历豁免
在航空公司首次引进某机型或者首次申请该机型维修能力时,存在部分人员维修经历不满足执照签署要求的情况。为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发展,在维修人员申请机型维修经历豁免时,各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CCAR-66R2关于维修经历根据CCAR-66R2第12条(c)“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 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进行评估,如果管理局评估申请豁免新机型维修经历人员能够满足本条,可以使用该条款进行处理,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不同生产厂商制造的飞机上的维修经历不可视为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2)申请人无类似机型(被视为同一机型维修经历的机型)签署的,不得豁免;豁免后签署的机型级别不得高于类似机型的级别。
(3)对豁免维修经历人员签署的级别及人数应与实际运营/维修需要相适应。
不适用CCAR-66R2第12条(c)的情况,地区管理局评估后报民航局批准。

6、维修人员不安全/不诚信记录
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计划于2017年1月1日上线,正式上线后,各地区管理局、考管中心应将《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生效之日(2015年7月16日)以来收集到的维修人员不安全/不诚信事件尽快录入该系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续签过程中申请材料(含维修经历)造假事件的记录及扣分权限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调整至考管中心。

此纪要。
飞行标准司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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