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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7通航维修政策汇总-简程序降标准促发展】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

 飞行邦 2021-04-02

2018年01月10日

民航局发布《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除翻修外,用于非大型航空器的部件维修和放行按照CCAR-43部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自定,无挂签要求,CCAR-91部运营人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2017年2月14日

民航局发布《电子签名、电子记录存档系统和电子手册系统的接受与使用》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后简称“ 《电子签名法》 ” )及 CCAR91 部、 CCAR135部、 CCAR121 部、 CCAR43部、 CCAR145 部、 CCAR147部中与维修有关的手册、大纲、方案、记录、报告等文件的管理要求制定,目的是为在航空维修领域中如何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记录存档系统和电子手册系统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017年3月15日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 147.30 条制定,目的是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保证飞行安全。 

2017年4月25日

交通部公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

2017年8月28日

民航局印发《关于印发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目的是为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提供依据和指导。文件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实施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外委。

2017年8月31日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 部第121.367条、CCAR135部第135.425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编制和控制航空器维修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以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17年9月11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正式印发

《指南》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了规范。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

2017年12月5日

民航局飞标司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

总体原则包括:1.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对通航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2.明确通航维修法规要求的执行标准,简化局方工作流程;3.通航维修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企业规章符合性法定自查”制度。

2017年12月5日

民航局发布《维修单位异地维修》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制定,目的是对维修单位实施异地维修时如何满足CCAR-145部规章的要求提供指导。 

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CCAR-135部第135.411条,CCAR-91部第91.311条对航空运营人器材的装机使用提出了要求。目前,国内在役的部分通航机型由于机队规模小,难以找到经中国民航批准的维修资源送修,拟装机的使用过器材无法满足规章关于挂签的要求,需要向局方申请偏离,对航空器的维修实施和正常运行带来影响。

  为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促进通航发展的方针,配合《关于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7〕5号)相关监管方式改进内容,便利通航企业运行,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通用航空维修管理的通知》(民航飞发〔2010〕81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将通航装机的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筒化如下:

  一、总体原则

  通航运营人在针对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申请偏离时,应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1.通航运营人需查询经中国民航批准的维修资源(请访问:http://fsop.caac.gov.cn/g145/CARS/WebSiteQuery)、原制造厂家相关信息,确认无法获取到满足规章要求的可用器材;

  2.拟使用器材应至少具有其它国家民航当局规定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挂签”(如:FAA 8130-3表格或EASA Form 1表格)或其他维修放行文件(如:俄制航空器的履历本或国产航空产品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放行报告或修理合格证等),并且具备与AAC-038挂签等效的功能;

  3.在申请之前,航空运营人应对拟使用器材所附带的其他国家民航当局规定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挂签”以及相关适航性状况证明文件进行评估,确认相关器材的适航性以及装机的适用性。

  二、CCAR-91部运营人备案程序

  除翻修外,用于非大型航空器的部件维修和放行按照CCAR-43部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自定,无挂签要求,CCAR-91部运营人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对于CCAR-91部中定义的大型航空器以外的国外飞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包括发动机),直接认可飞机制造厂家、零部件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维修单位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包括FAA 8130-3表、EASA 表1、履历本(仅针对俄罗斯飞机的零部件)或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等效文件,CCAR-91部运营人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对于其他情况,CCAR-91部航空运营人在完成相关符合性评估并确认符合所有要求后,直接向各地管理局提交填写完整的评估单及相关支持材料备案,无需获得局方批准。

  三、CCAR-135部运营人批准程序

  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在完成相关符合性评估(见附件)并确认符合所有要求后,向地区管理局提交填写完整的评估单及相关支持材料进行申请,局方核实运营人所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地区管理局对运营人提出的申请予以批复。

  四、管理要求

  通航运营人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时,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8年1月10日印发

1、供需发布


一位直升机飞行员正在寻求工作

自由身,飞行时间约为350小时,机型为R22和R44,有需要请联系409508623@qq.com或直接留言。

2、供需发布


一华东地区通航企业招机务人员

机型为R44,拥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具备放行能力,有需要请联系409508623@qq.com或直接留言。

3、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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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通用机场(含停机坪)规划咨询、筹建咨询、手续报批、运营管理、产业招商等。联系:158 2126 3269(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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