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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九天御风002 2017-10-16


01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到田林县城向霍某某索赔霍某某欠“六合彩”赌债46600元。陆某和同案人闯入霍某某的家中,持短砂枪、刀、电棍顶住霍某某及其妻子覃某某的头部和脖子,威胁不准叫喊、不准报案,然后将霍某某挟持上柳微面包车离开田林县城,将霍某某挟持到某乡一处山坡上。20日上午,陆某和同案犯人向霍某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并逼霍某某与其妻子覃某某通电话,让覃某某在当天12时之前将钱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将霍某某杀害。当天12时许,覃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分别由汇入指定的农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各5万元霍某某被放回家。当天,陆某和同案人领取10万元赃款后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陆某趁机逃脱后于2013年12月26日投案自首。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同他人以索取4万多元的赌债为由,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被害人,并以杀害被害人相要狭,强令被害人的家属按指定的地点、时间、方式交付10万元,故意非法索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陆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定罪错误,上诉人陆某主观动机是向被害人索取所欠的赌债,不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其采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手段索取债务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但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认定陆某系主犯正确,但该案系索债型绑架犯罪,且上诉人陆某及同案人的绑架行为未对人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勒索钱财到手后即将人质释放回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查明的自首事实及刑法规定,决定予以改判为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03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容易混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间的界限。以下就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予以区分。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结合本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不同。

    

1、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本案陆某某与霍某之间六合彩赌债为非法债务,其犯罪目的明显有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不仅仅只是为了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其犯罪目的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2、侵犯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如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债务为目的进行绑架的,一般认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陆某和同案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霍某的人身自由、身体损害,而且还侵犯了霍某某的财产权利(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其侵犯的客体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仅仅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本案,陆某和同案人实施的行为不仅对霍某实施勒索财物,而且还实施胁迫行为对霍某某非法限制、剥夺其自由,其客观方面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为非法的债权债务、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或者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案中,陆某与霍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看,霍某某拖欠的六合彩债务是非法债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陆某伙同他人将霍某某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三、本案的意义。

    

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案中,陆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劫持霍某某,逼迫霍某某及家属按指定的时间、方式交付钱款,非法索取霍某某的财物,索要钱款数额大大超过原非法债务数额,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已经由索债转化为勒索财物,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04

判决书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刑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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