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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妙、陈慧: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

 悠然见清泉 2017-10-18

【摘要】 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法院作为法治保障者责无旁贷。少年法庭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更应重视少年司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发挥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力量,参与和协助少年司法。应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政府、司法和全社会的合力,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控工作不断深化。

    

    司法社会化是二十世纪以来,世界法治国家掀起的一次司法改革浪潮。其主题是从福利国家理念出发,围绕如何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接近正义”的权利。我们认为,根据中国国情,从法院角度而言,司法的社会化应当强化司法民主,推动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协助司法。如此,不仅可以达到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目的,而且可以通过民众的参与和协助,起到直接的引领、示范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即社会的自治与和谐的社会秩序。本文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作为切入点,探讨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如何通过少年司法的社会化,主动协同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


  一、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少年法庭不仅承担着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工作,而且承担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控工作。从少年司法的渊源、少年犯罪的成因、少年法庭的实践来看,少年司法领域社会化具有正当性。

()从少年司法的渊源来看:少年司法的社会化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相对于普通司法,少年司法最早起源于少年儿童的福利。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始,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少年司法的宗旨基本相似,即对少年儿童进行早期的司法干预,净化社会环境,以期达到预防犯罪,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目的。为此,对犯有罪错的少年儿童着眼于保护与矫治,对于无人管教、无人抚养的少年儿童侧重于救助与保护,增加其福利。一方面,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广泛性。在少年司法起步较早的国家,少年法庭不仅对已经违法犯罪的少年儿童具有管辖权,而且对存在违法犯罪倾向或迹象的少年儿童也具有管辖权,诸如离家出走、深夜不归、经常逃学、流浪街头、吸烟酗酒等特定“身份罪”案件等,甚至对因为被虐待、被遗弃、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的少年儿童,也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从少年法庭的处遇措施来看,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参与性。如美国少年法庭法官采用的非刑事性措施有:延期判决,即该判处刑罚的暂时不判,以观后效,如果确有悔改,免予刑事处罚;安置在寄养家庭、送交居住性处遇中心、送交训练学校等。英国少年法庭法官采取的社区矫正措施有:责令父母严加管教、监管命令、医疗命令、监护命令等。因此,从少年司法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一直带有社会化的烙印。

()从少年犯罪的成因来看:少年司法更需要推动司法的社会化

  少年犯罪是一个多因素、多变量、多层次、多条件综合作用造成的复杂社会问题。从其成因来看,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既有社会价值取向、社会风气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共有的普遍性因素的影响,又有学校教育、居住环境、人际交往等地区性、局部性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家庭教养、个人心理状况、性格特征等个人特有因素的影响,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弊端或缺陷不同程度、不同侧面的反映。对应综合的、复杂的犯罪原因,多种多样的少年犯罪形态以及少年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差异,防控犯罪工作的力量、手段和方法也必然不能仅限于司法手段,而应该是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必须实现社会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力量相互协调配合,实现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矫治、帮助等手段的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涉及政府、学校、司法、社会、家庭等综合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为少年司法的社会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从少年法庭的实践来看:少年司法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上海法院的少年法庭始建于1984年,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需要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目的而在全国首创。近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顺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控状况的不断变化,审时度势,开拓创新,推动了中国大陆少年司法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从当前上海少年法庭工作的宏观层面分析: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总体上不能松懈。少年法庭创建后至2012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经历了低位波动、明显上升、急剧上升和基本控制四个阶段[1]1984-1993年,未成年人罪犯在500人上下波动;1994-2003年,未成年人罪犯上升为1000人左右;2004-2007年,未成年人罪犯上升到2682人,为历史最高值;2008-2012年,未成年人罪犯下降到1349人,基本回落到急剧上升前的态势。二是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是工作重点。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趋势基本一致。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自2004年开始急剧上升,至2005年,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占56.57%;随后,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比例逐年上升,至2008年,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为2141人,为历史最高值,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3.27%2009年开始,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开始下降,但始终主导着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走势。其中除2009年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占七成以外,其余年份均占八成以上,2012年,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6.73%三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应当重视。上海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在2009年达到历史最高值,为177人;随后逐年下降,2010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下降为130人,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53%,重新犯罪比例为历史最高值;2012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已下降为5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37%。根据近三年统计数据分析,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以非沪籍居多,占85.1%四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2006年,上海法院开始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上海法院审理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2348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已超过刑事案件。如果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亦由少年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数量还将增长十倍左右。比较而言,上海少年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历史较长,上海法院广泛引进了社会力量,如由社工、老师或青保干部担任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被刑事诉讼法所确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少年民事司法保护工作开展不久,上海法院主要引进了由社工、妇联干部等担任的社会观护员,司法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尚处于探索和规范阶段。


  二、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实践


  近年来,上海法院针对非沪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问题孩子”及其“问题家庭”的心理干预等突出问题,从不断加强和完善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入手,创建了一系列审判和工作机制,推动少年司法的社会化。

()通过“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为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于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应当尽可能适用缓刑。然而,上海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占多数,对他们判处非监禁刑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因为根据修正前《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人应该由户籍地进行考察帮教,但上海有大量的“民工二代”不会回到原籍,如果适用缓刑就可能脱管失教。为平等保护非沪籍未成年人,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不属于法院工作范畴,但上海法院主动跨前一步,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处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商议,在2010年共同建立了六个市级“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既便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跟踪考察帮教,也可以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非沪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学习、劳动场所,使他们可以脱离不良的外界影响,通过掌握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为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也探索建立了相应的“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如闸北法院少年庭联合宝山区综治办、宝山检察院、宝山区职业技术学校、迈浩实业公司等单位,共同建立了缓刑教育考察基地——“未成年人成长之家”。闵行法院则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发文,2013年在全区各街道、镇均推广设立罪错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基地。20083月,长宁法院少年庭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周某户籍地远在陕西省,少年庭通过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确定由上海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作为周某缓刑期间安置帮教单位。周某辛勤劳动,后自主创业,开设了自己的汽修店,更成为一名帮教志愿者,将汽修店开成了“帮教中心”,现已帮助8名像他一样曾经失足的少年走出阴霾,回归社会。[2]这一典型案例体现了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的优势,对为失足未成年人、尤其是非沪籍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条件具有示范意义。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设立基地后,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率大幅上升,由原来的不足20%上升到2012年的36.92%;其中,对非沪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人数由原来占适用缓刑总数不足10%,上升到2012年的77.47%通过建立“非监禁刑安置培训基地”,越来越多的失足未成年人,尤其是非沪籍未成年人感受到了少年司法的公平和温情。少年司法这一社会化举措,对非沪籍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通过“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

  上海高院通过调研发现,随着上海实有人口数量的大幅上升,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人数和比例亦不断上升,该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少年法庭主动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与未管所、社区矫正部门对接,将防控犯罪和重新犯罪工作适度延伸。2011年,上海法院建立了三级法院共同参与的跟踪回访工作网络,开发了跟踪回访系统软件,制定了《关于建立上海法院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少年审判法官跟踪回访对象不仅包括沪籍未成年人,也包括实际居住在上海的非沪籍未成年人;既包括在社区考察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每三个月或六个月定期回访,一直延续到其生理、心理基本发育成熟,相对稳定的二十五周岁。2011年至2012年,上海法院共回访帮教失足未成年人448人次。因此,上海法院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已经贯穿于案件审理、服刑矫正以及刑满释放全过程,实现了三级法院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工作的全覆盖。同时,各级法院少年庭庭长每半年与辖区青少年保护部门等进行交流,互通情况;市公检法司每半年召开一次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共议对策。少年法庭已经主动融入了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通过心理干预机制,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失足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往往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或心理问题;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大多涉及亲情关系,父母亲属间的诉讼本身已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创伤,诉讼所造成的紧张情绪、心理压力则可能加重其身心伤害。因此,为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降低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上海法院少年法庭2011年建立了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30余位少年审判法官为主,具有同样资质的50位其他法官担任少年审判心理辅导员为辅,引进专业社会力量,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研究生、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干预机制,心理干预工作广泛运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庭后教育、调解导引、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少年法庭还引入“家庭治疗”干预方法,以家庭系统的整体改变促成“问题孩子”的转变。如浦东、普陀法院分别精心拍摄教育片《点亮爱的希望》、《牵了手的手》,从孩子的视角反映父母相争、离异等对其造成的影响,并通过案例、数字、心理专家论述等生动鲜活地讲述法律与亲情伦理,在开庭前播放,当事人观看后触景生情,非常震撼,认识到成年人之间的争议、争吵会极大地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影响其健康成长,从而在共同关爱未成年子女问题上很快达成共识,这些案件多以调撤方式结案,减轻了对涉诉未成年人的伤害。2011年至2012年,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共启动心理干预267人次,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真情关爱、悉心呵护。专业心理学社会力量的介入,提升了心理干预工作的成效。

()通过社会观护机制,创造未成年人成长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由于纠纷大多源于父母之间的对抗,他们往往忽视未成年人权益,需要法院在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有效、及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相应工作全部由法官承担,既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又可能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为当事人所信服,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创设的社会观护机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也使法院更为确切地了解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需求。2011年,上海市高院与团市委联合制定了《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聘请300余名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观护回访工作,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也相应地聘请了社工、教师和共青团、妇联、青保、关工委等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人员作为社会观护员,利用其贴近社区、擅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学习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现状等进行社会调查,参与案件调解,案件审结后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观护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11年至2012年,社会观护员参与少年民事案件观护工作79人次,使少年司法的社会化途径不断拓展。


  三、少年司法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社会组织和民众等参与、协助少年司法,少年法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但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尚有不断提升的空间。如少年审判力量和审判组织还需要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一体化推进,校园学生生命权、健康权维护需要继续完善机制;涉诉困境儿童需要拓展社会救济渠道,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需要顶层设计,等等。总之,从少年法庭的视角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控需要进一步凝聚政府、司法和全社会的合力,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少年法庭组织机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水平

  我们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未成年人的处境不同,民众的法治需求不同,因此,少年法庭的合议庭、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三种组织形式可以长期共存。在上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设立少年法院,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院进行专门审理,既是少年司法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契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时代需求,还是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我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最初也是源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从上海来看,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人员流入量大等因素,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乐观。近三十年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近三倍,少年法庭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也纳入少年法庭审理,且案件数量已超过刑事案件。因此,通过建立少年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并与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共同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配套工作体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无疑将成为上海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更应当是上海在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创新之举。

()推进保护工作一体化发展,有效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立足社会

  失足未成年人一般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生活环境较差,非沪籍未成年人大多居住在城郊结合部,如果判处非监禁刑后只“管”不“教”,他们往往难以自立,甚至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我们认为,使失足未成年人融入到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去,为他们创造今后能够立足社会的学习和技能培训条件,是防控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根本之举。闵行法院少年法庭积极推动建立全覆盖的罪错青少年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体系的做法值得借鉴。20128月,闵行区首家“阳光基地”在七宝九星揭牌并启动,这是在区委政法委领导下,由区预防和减少犯罪办公室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共同创立的社会化、综合性、过渡性、公益性的安置帮教基地。“阳光基地”依托九星建材城的许多爱心企业,安置帮教以罪错青少年为主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诉前观护考察人员等,效果良好。2013年初,闵行法院又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发文,要求2013年在全区各街道、镇均设立罪错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基地,为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20134月,第二家“阳光基地”又在闵行莘庄工业区正式启动。由于有政法委牵头和各司法机构、爱心企业、有关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制定了一系列工作程序和制度,确保了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社区矫正工作确有实效。闵行区的这一做法,是对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最佳实践成果。我们认为,根据目前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由居住地跟踪管理,以及未成年矫正对象适宜由企业个别化帮教、个性化矫正的特点,应当全面推广这一网格化管理的经验。我们建议,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能倡导、支持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出台相应政策,减免爱心企业税款等,以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就业培训,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一份义务。

()健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着力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校园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运动性、对抗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伤害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如果仅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可能造成学校采取降低体育活动强度、甚至取消体育活动的措施,长久而言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三成案件由体育运动引起,七成案件学校存在过错。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学生及其家长需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二是伤害责任认定分歧大;三是保险救助制度没有全覆盖。我们认为,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既要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利益,又要减轻学校的压力,司法社会化是一条比较好的出路。第一,建立独立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组织。该社会组织由家长代表、律师、医疗机构代表、保险公司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社会第三方人员组成。首先,由心理咨询师对受伤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受伤学生一般为独生子女,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及家长往往会产生创伤后应激反应,表现为情绪激烈,有的甚至提出多项不合理要求,有的到学校或相关部门吵闹。如果不及时进行干预和疏导,甚至会发展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比到法院进行疏导效果更好。其次,可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并组织调解,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第二,建立由社会保险赔偿和损害救助基金共同组成的人身损害保障制度,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分散化和社会化。根据教育部门统计,目前有25%的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处于保险赔偿不足的状态。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校方责任险”尚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未涵盖幼儿园;二是校方有过错才能赔偿;三是无法涵盖数额特别巨大的赔偿金额。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起补充作用的“学平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等属自愿投保范围。据此,我们建议,一是扩大“校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将其进一步涵盖至幼儿园等早期教育阶段;二是设立校园意外人身伤害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作用类似;三是建立校园人身伤害救助基金,针对巨大赔偿金额以区为单位建立救助基金,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助、学校交纳会费等形成或形成共同基金。

()设立“涉诉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增加儿童福祉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处于生活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日益凸显。上海法院已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由政府财政拨款救助伤病医疗等急难状况下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救助金额的上限设定为5万元。但是,由于当事人赔偿能力的有限性,救助条件的局限性,部分案件案结事未了,被伤害儿童仍处于困境当中。如有的虽然在民事、刑事案件中胜诉,但长期得不到实际赔偿;有的找不到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且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有的面临寻亲、返乡、康复、教育和就业等多重困难,等等。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如果不能给予及时、切实而有效的关心和救助,不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顺利成长,更会影响千家万户的稳定、安康,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我们认为,为了改善弱势、社会边缘化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目前,由法院少年审判法官自行捐助和募集社会捐助的做法并不妥当,需要在社会管理层面作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我们建议,应开辟民间救助渠道,由社会慈善机构募集社会资金,设立“涉诉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专项基金”,使司法救助与社会扶助相衔接,专门用于诉讼案件中处于特殊困境下的未成年人,给予弱势儿童人文关怀和人道救助,也使法律设置的解决争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制定《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防控的法律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等,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中也有相应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的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有的属于倡导性规范,缺乏执行力;有的相互之间未能衔接,没有系统性。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而,监护人被撤销后未成年人由谁监管、谁启动指定监护人程序等,法律均未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该规定形同虚设。事实上,服刑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等,都可能处于无人监护的困境。近期,民政部在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四省的四个县市启动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试点,儿童群体按照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分别不同类型,按照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民政部的试点工作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涉及儿童就养、就医、就学等基本福利保障的机构还包括教育、医疗、财政、劳动、户政、慈善福利等众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亟需一部具有操作性的儿童少年福利法作出系统性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辅相成,整合政府、司法和社会各方力量,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上海来看,率先制定儿童少年福利条例已具备较为成熟的政治、经济、法治和社会条件,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视儿童保护工作,经济发展状况为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供了财力支撑,率先制定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举措已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较为发达,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较强等。据此,我们建议《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能够列入上海市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并尽快制定及实施。



作者分别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干部。本文原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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