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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之言】着力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

 悠然见清泉 2017-10-18






文章来源:正义网  黄生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预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在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亟须通过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下称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2014年以来,最高检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制度规范,不久前又专设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国未检工作,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契机、指明了方向。结合浙江省未检工作实践,笔者就新形势下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提出四点思考。

  树立正确的理念,强化未检工作专业化的思路引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首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科学的未检工作发展理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评价导向。

  在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上,牢固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的原则,倡导保护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坚持惩教结合、惩防并举、寓教于审,将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于司法办案始终。

  在未检工作发展理念上,坚持以依法办案为立足点,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政策与特别程序制度,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创新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社会化支持体系,积极推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犯罪预防并促进相关法律政策与制度优化;坚持以自身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体现未检特色的办案模式、队伍素能以及基础保障建设,以自身规范化促进专业化。

  在未检工作评价导向上,坚持以未成年人为本位,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价值追求和工作评价标准;摒弃简单地以办案数量衡量未检工作成效的错误导向,突出未检部门落实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等规范化建设的评价导向,引导和推动未检工作在专业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突出案件办理,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检部门的核心业务,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途径。在司法办案中,要始终贯彻双向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特点,检察机关要在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实体审查、落实特别程序制度、适用宽缓刑事政策上下功夫。在案件实体审查中,加强对重点环节的审查把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关键问题,未检部门应通过推行年龄先行调查等有效工作机制,严把刑事责任年龄关,防止因犯罪主体年龄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造成错案。在落实特别程序制度中,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执行与监督。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有别于普通案件,未检部门既要在自身环节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听取律师意见、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别程序,又要加强对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程序执行的监督,严把程序关。在贯彻未成年人宽缓刑事政策适用上,要依法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对于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未检部门应加强对涉罪人员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与准确分流,对于初犯、偶犯以及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敢于、善于运用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法律手段,加大宽缓刑事政策适用力度。

  积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措施。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多发的态势,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联动,重拳打击性侵、拐卖、绑架、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案件,通过采取从快批捕起诉、从重从严适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形成打击威慑力。对重大恶性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挂牌督办、跟踪指导、加强舆情引导等方式,确保打击力度和办案效果。同时,注重全方位落实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措施,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积极探索“一站式询问”办案方式,避免因询问、取证等司法活动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因经济困难或犯罪活动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检察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经济救助、心理疏导、就学安置等工作;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法律监督手段,支持有关组织和人员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同做好临时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2015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先后对5名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建议、督促、支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的完善

  顺势借力,完善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挽救司法制度。重点落实三项司法措施。一是落实检察官普法责任制。在审查批捕、起诉以及出庭公诉等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法理阐释与情理感化,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增强其守法意识;加强对不起诉等终局性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结合法律文书公开提升法治教育辐射效应。二是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完善。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进由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建设管理、政法机关共同使用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目前,浙江省已建成覆盖全省的帮教基地70家,2015年有56名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帮教基地,接受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技能培训,为日后顺利回归社会铺平道路。三是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4年,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教育、民政等12家单位,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封存范围、程序,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时、查询规范,避免失足未成年人因被贴上犯罪标签而失去就学、择业的同等权利,导致回归社会困难。

  立足办案,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充分运用办案积累的资源,更加重视加强对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型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背后的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层面的突出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情况反映、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推动政策调整、法律完善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设性意见。

  改革创新,注重对未成年人法治观念的培育引导。一方面,以校园为主阵地创新完善学生法治教育长效机制。通过派驻检察工作室、担任法治副校长、设立法治教育基地等方式,健全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强化遵法守法教育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以信息化与法治教育深度融合为创新载体。注重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加强交流互动,探索通过海报、公益广告和微电影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如,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未检法治教育微电影制作评审活动,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典型未成年人案件自编自导自演,其中12部优秀影片投放到全省中学播放,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突出自身规范化建设,强化未检工作专业化基础支撑

  推动机构与职能规范化建设。设置未检工作专门机构、规范职能,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的重要保障。2013年,浙江省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处,专门负责全省未检工作的组织指导,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加强机构专门化和职能规范化工作。目前,6个市级检察院、45个基层检察院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科,有力带动了全省未检工作的发展。浙江省检察院将结合司法改革,积极推进未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适合未检工作特点的办案组织。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机构职能规范“四统一”,即工作模式统一,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机构名称统一,独立设立的未检机构为“未成年人检察处(科)”,未独立设立的未检机构名称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受案范围统一,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交由未检部门归口办理;案件录入流转统一,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设专门端口,实现未成年人案件统一录入和流转。

  加强未检工作队伍素能建设。选好配强未检部门检察官,把法律功底扎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官选调到未检部门,充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量,并确保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加强未检业务培训,突出观护帮教、预防宣讲以及民行检察等新领域业务学习,通过开展业务观摩、岗位竞赛等技能训练活动,培养一支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加强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前沿理论、实践难点问题研究,提升未检队伍整体素质。2015年,浙江省检察院通过牵头成立全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设立华东政法大学教学实践基地等平台,在加强理论与实务界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推进未检工作基础保障建设。推进未检办案场所建设。在司法工作区建设中,针对未检工作案件特点和办案规律,开辟专门的未检工作室,配置专业化设备,为讯(询)问涉案未成年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不起诉训诫,以及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矫治与疏导等提供基础保障。加强业务经费保障。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将开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干预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犯罪预防等各项工作开支纳入检察业务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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