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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载!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酸甜苦辣

 蜀地渔人 2016-05-13

文 | 施坚轩,图 | 闵培列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迎来诞生30周年,5月12日在诞生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活动隆重举行。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出席,并共同为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揭牌。市人大、政协、法院、公安、司法、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人,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全市各级检察长、未检部门负责人等100多人参加活动并参观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



姜平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要立足全局、融入大局,全面认识未检工作的职能定位,准确把握未检工作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未检工作的能力水平和工作成效。要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未检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殊政策和法律要求的员额制、权力清单、司法责任制和考核机制。要继续深化“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检工作模式,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积极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张本才表示,上海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未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做好未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入推进上海未检工作专业化、一体化建设,在未检工作队伍、体制机制和评价体系上,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建设,在未检工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司法服务上进一步推进一体化建设;要加强探索实践,创新未检工作制度机制和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未检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勇于创新,狠抓落实,共同开创未检工作新局面。


从1986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开始,1992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设置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检科,1996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现各基层检察院全部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2009年市检察院设立全国第一个未检处,在全国率先实现未检机构三级检察院全覆盖。30年来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不断创新探索和实践一系列适合中国未成年人特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符合检察规律的未检工作制度、工作模式,首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庭审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机制,从上海走向全国,不少都在全国得到推广,被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吸纳,为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介绍,目前本市未检已推动建立了“司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帮教一条龙”两大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包括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及民事行政检察等)、司法救助和犯罪预防等业务,均纳入未检部门统一司法办案范围,并探索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归口办理;与此同时,以本市社工体系为基础,引入企业、学校、社区等其他社会力量,建立起覆盖全市各区县和街镇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包括17个观护站、215个观护点和58个特殊观护基地,至2015年,共有3257名涉罪未成年人被纳入观护体系,其中99.4%的观护对象没有出现妨碍诉讼或重新犯罪的情形。


30年来的探索,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全市未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受理的涉罪未成年人分别从2007年最高峰的2267人和2832人,下降到2015年650人和845人,分别下降了71.3%和70.2%提起公诉的占起诉总人数的比例,从接近10%下降到4%左右。2007年至2015年,涉案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从8.4%上升到29.4%,不诉率从3.0%上升到34.0 %。外地来沪涉罪未成年人落实观护帮教比例达到76.9%,2015年的来沪未成年人涉罪比例同比下降了2.2个百分点。


此外,30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专业化教育挽救机制、完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对于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捕、不诉等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对其落实特殊保护处分措施,做到“宽而不纵”,防止“不教而宽”。近五年来,共对1429名不捕、不诉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再犯率仅为0.6%。联手公安机关将全市在押未成年人集中羁押于4个条件较好的区看守所,解决混押混管、落实亲情会见、开展社工、心理咨询师入所帮教等。在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机制方面,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受侵害犯罪涉案人数为306人和398人,分别占未检受案人数的14.2%和13.5%,逮捕率为89.5%,起诉率为98.5%,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适用相对不捕和相对不诉的情形。在办案中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86人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70人次,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16人次;促成刑事和解2件,促成赔偿协议7件。


30年来,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探索,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2013年,长宁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因法定监护人不能尽监护职责而涉罪的未成年人约占73%。该院为此向区政协提交《建议通过上海地方出台刑事诉讼期间对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该意见最终被《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吸纳。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等对能查明监护人的“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也应收留抚养;30年来,上海未检形成了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全市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有145人,女性占73.1%,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占37.3%,具有法学教育经历的比例为94.5%;30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三级检察院未检部门均被授予“上海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其中14个集体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共获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等国家级、市级荣誉10余个;有100多名个人获得“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级、市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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