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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整理

 南国红叶LY9 2023-04-10 发布于湖北

未成年人检察(20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体)(3件)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7件)

(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6件)

(三)未成年人综合保护(4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体)(3件)

1.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2018年发布,第11批)

【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2.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2018年发布,第11批)

【要旨】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3.检例第44号:于某虐待案(2018年发布,第11批)

【要旨】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2.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7件)

1.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案件(5件)

(1)检例第103号:胡某某抢劫案(2021年发布,第27批)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检例第104号: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2021年发布,第27批)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检例第105号: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2021年发布,第27批)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检例第106号:牛某非法拘禁案(2021年发布,第27批)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检例第107号: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2021年发布,第27批)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2.刑事诉讼程序(1件)

(1)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2014年发布,第5批)

【要旨】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3.刑事执行检察(1件)

(1)检例第71号: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2020年发布,第19批)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应当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把握假释条件。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优先适用假释。审查未成年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时,应当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家庭帮教能力和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6件)

1.检例第8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2020年发布,第23批)

【要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予以司法保护。校园周边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检例第143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2年发布,第35批)

【要旨】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行政监管不到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综合运用不同类型检察建议,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过程中,应当推动行政机关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方式。

3.检例第144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2年发布,第35批)

【要旨】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校园周边秩序,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对于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4.检例第145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2022年发布,第35批)

【要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易滋生违法犯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5.检例第142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发布,第35批)

【要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此类问题的监管盲区,提出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监管缺失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社会治理。

6.检例第141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2022年发布,第35批)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

(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4件)

1.检例第171号: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2023年发布,第43批)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2.检例第172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2023年发布,第43批)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3.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2023年发布,第43批)

【要旨】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4.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2023年发布,第43批)

【要旨】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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