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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宏:青少年如何依法防范救济人身权被侵害

 悠然见清泉 2017-10-18

当前人身权被侵害占案件的发案比例有逐年增加之势,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学法守法并严格依法行事。否则,违法后受到法律制裁的代价,可能会牵涉自己及影响家庭的幸福。还会使个人的信用等级下降,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某些青少年人脾气很大,可能是个人原因也可能是家庭的缘故,理和礼不在他们眼里。这个坏毛病是社会惯的,法律惯的。频发的伤人案件,凸显青年人德育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人身权被侵害如何依法防范救济,笔者结合案例进行阐释,愿能给青少年以启示!

 

一、人身权被侵害情况与问题。

一个人生活在大千世界里,为了学习生活工作的需要总会与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人物打交道,同学、同事之间,邻里、亲朋好友之间以及与陌生人之间,难免产生纠纷与矛盾,发生对立与冲突。如何避免危机、化解纠纷与矛盾?平息对立与冲突,这能检验我们每一个人的处事能力,更检验我们的智慧。处理不好极易因小失大导致两败俱伤的恶果,或伤害,或危急生命,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付出巨大的个人前途代价和经济成本,很不值得。悔已晚矣!

案例一、父子施暴打死执勤交警。

2011年5月1日11时30分,我市发生一起父子施暴打死执勤交警的暴力袭警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近日,三人嫌疑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被告人韩方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家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韩方弈驾驶轿车行至富民路与马兰北街路口时,因不服从协勤付建玮的交通指挥而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殴打。随后,韩方弈打电话告知其父亲韩家敏自己被打了。韩家敏和周盛强先后赶到现场,周盛强遂上前殴打付建玮。此时,正在现场处理情况的市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民警史英才见状,将付建玮拉至身后,并问周盛强为什么打人。周盛强对史英才威胁辱骂并挥拳打向其头面部,将史英才警帽打落地上,韩方弈上前抱住史英才并向后推,周盛强继续对史英才进行追打,韩方弈将史应才摔倒在地,并进行抱住史英才。史英才因受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急性性发作死亡。韩方弈,男,1987年生,系北京演艺进修学院学生;其父韩家敏(做土石方生意的商人);周盛强无业人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案例二、只因豆浆溅到路人身上七岁男童被砸死两名犯罪嫌疑人仅14岁和21岁。

今年7月9日下午1时许,发生一起命案,某市一名年仅7岁半的男童被一男一女用衣服包住头部,然后用石头猛砸致死,起因竟然只是因为男童在走廊上和豆浆,不小心将豆浆溅到路人一男一年他们身上。本来是一件再小不过的小事情,但这两个人竟为此报复男童。他俩哄骗男童说给他买好东西吃,将其架到山坡上一片树林里,然后用衣服包住男童的头部,用石头对着头部猛砸,残忍地将这个只有7岁的孩子杀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刑拘。

案例三、丢钱风波 被疑偷同学钱一高中生挨打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我市某民办高中在教室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因一刘姓同学丢了200元钱,怀疑被同学于某偷窃,班级王某、蒋某伙同班级五名男生对其拳打脚踢,蒋某还拿凳子殴打。于某被打头部撞在暖气上。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于的母亲报警。经警方调查,七名参与殴打的16至17岁的男生均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法院主持调解,七名未成年人被告的家长赔偿于某七万元。蒋某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害,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中的健康权。

案例四、15岁少年网吧外被殴身中两刀。

自称帮邻居找人,受伤严重可能落下残疾,治疗费已2万多15岁的罗某躺在中心医院手足外科的病房里,罗的左臂和后背都包裹着厚厚的绷带。

2013年1月1日15时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罗某在沙河口区怡人网吧门口与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未满16周岁已辍学初中生赵某、张某、范某、王某、罗某等人相遇,之前双方有摩擦。这几个人一看见罗某,就把罗拽到网吧附近一条小巷子里,6个十五六岁的少年围殴。用砖头打,赵某还提着一把20多厘米长的尖刀刺伤罗的胳膊、背部,因为失血太多罗晕了过去。

网吧的工作人员报警,民警用警车将罗某送往医院急救。罗的左臂和背部各被刺一刀。其中左臂的刀伤贯穿整个上臂。背部的一刀只差一点就刺中了肺部。医生介绍罗的伤情挺重,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

经了解,罗某来自四川,父母都在大连打工。不久前他母亲重病回老家做手术。现在只有他的姐姐和表哥在大连照顾他。为了给罗恒治病,家里已经花了1万7千多元,还欠下了医院9000多元的手术费。

伤人的6名未成年人已涉嫌故意伤害。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五、一群小伙打群架不知到底为了啥?

聚众斗殴导致1人死亡10人获刑多人为义气参与斗殴。女青年糖糖(另案处理)与女熟人小里为点小事有了矛盾,小里的女性朋友小宝出面调解,结果没成还翻了脸,糖糖与小宝在网上对骂。小宝把这个事告诉关系不错的男性朋友孙某,这事又让糖糖知道了,2011年12月13日晚,糖糖与孙某在电话中吵了起来,约定地点斗殴。糖糖把这件事告诉男性朋友小乐(另案处理)和陈某,陈某告诉哥们胡某,让胡某找人,胡某纠集人赶到,还为众人分发刀和镐把。

孙某与对方约定殴斗,当晚叫来哥们朱某、吴某。双方冲突在一起,孙某等三人手持棒球棒向对方冲去,对方当即跑了几个,双方交锋,吴某被对方数人围着,吴某左手小手指被对方一人砍断,受伤后吴某持刀捅刺陶某,陶某受重伤。吴某、朱某抡棒球棒打对方的孙某,这时孙某蹲在地上双手抱脑袋,毫无反抗能力,但仍被棒打,接着吴某用尖刀刺中孙某胸部,孙某心脏中刀死亡。

2012年年末,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吴某、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胡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刑3年至5年。

案例六、找人“摆平”越摆越不平。

大连市某职业高中学生孙某在网吧上网时与本校一名学生发生争吵。对方叫嚣“我找几个人,打死你!” 孙某听后害怕自己吃亏,就给朋友发了个短信,让他找人来网吧帮助自己“摆平” 。一会,两帮人马在网吧门口相聚,不由分说,大打出手,其中有两个人还带着砍刀。打斗中一人被砍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俩带刀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经济损失几十万元。

案例七、女儿应邀参与打群架爸爸叫来徒弟去帮忙致人死亡。

2014年5月1日下午2点,瓦房店市少女小佐、小佑为点小事闹纠纷,两人翻脸约定打群架。找到朋友帮忙,父亲知道后不但不制止此事,还找来徒弟梁某帮忙。结果,殴打中梁某刺中对方朱某胸部致其死亡。

据了解,13周岁的少女小佐与家人闹矛盾离家出走,她来到与自己关系不错的少女小佑(14周岁)家住了几天,小佐家人找到小佐带她回家。小佐认为一定是小佑出卖了自己,不顾及在人家住了几天的情分翻了脸,两少女互不服气,约定在瓦房店西山公园打群架。小佐找到多个朋友,一朋友还从家里拿了七八根镐把发给大家。小佐觉得人还不够,又找到关系不错的少女小然,小然在一家歌厅当服务员,她帮忙找来朱某,朱某又叫上多人过来帮忙。小佑则找到女性朋友小则(13周岁),说自己与小佐闹矛盾准备打架让她帮忙,小则找了几个朋友帮忙,还把这事告诉了父亲,小则父亲不但不劝阻此事,还叫自己徒弟梁某帮忙。小则父亲告诉梁某说女儿要去打架,让他跟过去看着点,别让小则被人欺负了。小则父亲还给了梁某50元钱。

今年5月1日下午2点,两伙人拿着镐把、砍刀等来到西山公园。双方开始对话,还有人骂人,梁某与对方的朱某发生口角,梁某见对方手中持刀,他打开卡簧刀对着朱某胸部捅了一刀,朱某用手捂住胸部,梁某转身跑了,对方人的追赶他,但没有追上。小佐一方见自己的人中了刀,对小佑拳打脚踢,这时朱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立案后,将小佑、小然以及参与斗殴的少男吕某、马某抓获。小佐、小则因不够负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责任,小则父亲以及动刀的凶手梁某被抓捕归案,另案处理。

法庭认为,4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小佑纠集人员参与斗殴致一人死亡,小佑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3被告构成聚众斗殴罪。4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告人得到谅解,从轻处罚,4被告人适用缓刑。2014年 12月11日,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小佑犯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缓刑5年。其他3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缓刑。(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八、中学生被同学杀害据称69刀疑犯称死者生前多次向其索要钱财。

2012年3月22日下午4点,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警方破获一起杀人案,14岁男孩王全遭初二同班同学王某杀害,死者王全身中“69刀”。据疑犯王某交代,死者王全曾多次向王某索要钱物,少则1元2元,多则200、300元,案发当日死者王全再次索要人民币300元,并用刀威胁王某,威逼其回家取钱。因王某父母不在家,未付给王全,二人发生厮打,王某用自家尖刀将王全杀死。现疑犯王某已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九、初三少女命丧回家路 嫌犯为邻班男同学。

2014年10月28日下午,在大连庄河市光明山镇,一名初三女生命丧放学路上,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她隔壁班的男同学。

据知情者介绍,被害女生正在庄河市光明山镇的中学读初三。当日下午4点多钟,该女生和另外两名女生一起骑自行车回家,在快到家的时候,这名女生跟另外两名女生分开了。据另外两名女生回忆,当时应该是在4点20分左右。按照正常的作息时间,每天下午5点钟前,受害女生一定会回到家里,但当天下午5点多了也不见女生回家,家长着急了,就联系了学校和其它的同学以及亲戚朋友,但是大家都不知道这个女生去哪里了。

后来,家人和同学们就开始到处寻找这个女生。当晚7点多钟,有人在路边的一个窝棚里发现了这个女生,当时这个女生身上有很多血,已经不幸身亡。事情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第二天,该女生隔壁班的一个男同学向警方投案自首,说是自己杀害了这名女生。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中年包工头网聊花季少女发裸照彩信逼迫女孩就范。

今年44岁的江苏人李某来连多年,主要干装修行业,是个小包工头。2011年,李某在网上结识时年14岁的外地少女小各,两人常常上网聊天,小各还传过自己的照片,不过两人一直没见面。去年5月,小各从外地到大连读书。李某知道后约她到自己家中来,小各当即拒绝,李某起了坏心,威胁说:“我可知道你的QQ,你要是敢不来,我就把你的照片在QQ上公布,发到网上去。”

小各害怕了,按照李某要求到了他的家中。李某威胁小各,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老谋深算的李某还把这个过程拍了录像。以后,李某仍叫小各到自己家,小各不愿意,李某就威胁说把你的裸照发给你的家人,小各无奈,又先后过来几次。后来坚决不去了,恶毒的李某把小各裸照发到她的手机上,这还不算,他还从QQ上得到了她的几个同学手机号,把小各裸照以彩信的方式发到几个同学手机上,还在小各QQ空间相册中发了裸照,借此来要挟小各。

小各才15岁,又是从外地来的,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心中害怕却又不敢对别人说。同学手机中有小各的裸照,这事让老师知道了,老师找到小各了解,立即带她到警方报案了。

去年7月下旬,李某被警方拘捕。警方查明,该男子强行与女孩发生8次性关系。今年6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刑7年6个月。强奸行为即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

使用QQ、微信、陌陌等互联网交友聊天时,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产生纠纷。我所辖区某民办高中的女生孙某与男生吴某有矛盾,互相使用QQ进行辱骂,吴某眼有残疾,孙某骂吴眼瞎,惹怒吴某。次日下课时,吴某越想越生气,突然持黑板擦砸向孙,致孙门牙损伤;另外,我所辖区某中学,一个女生汪某,在家上网和本校宋某聊天时,产生矛盾,互相对骂。事后汪某将这件事告诉了男友姜某,姜找来几名社会人员,在校门口堵宋,对宋殴打致伤。在互联网上使用QQ、电子邮件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虽然不构成侮辱行为,但当众、互联网公开侮辱他人构成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同样,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无独有偶,类似的案件还会不断发生。通过上述案例的学习,希望能对同学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不及时总结教训就意味着重演!一个人美好的一生就这么悲惨的结束了,留下的只是家人的伤痛。能不能从别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正检验着同学们的智慧和能力。“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别人的教训就是自己的经验。我们应该从中不断汲取教训,积累经验,不断反思自我,避免在自己身上重演重蹈覆辙。青少年不仅需要他律,更多的是需要自律。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在自己的人生发展道路上健康成长。防止侵害事件发生的方法应及时报警。

 

二、人身权及与人身权有关的权利的法律保护规定。

1、人身权的概念。(本文仅指自然人)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体、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所以自然人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综上,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易被侵害,所以对于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存在过错,一方对损害结果负相当责任。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都应对损害结果负相当责任。

2、人身权应包括的内容。

我国《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规定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配偶权。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表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3、人身权的限制和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涉及许多部门法制度。人身权不仅是宪法、行政法、刑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民法、选举法等的重要内容。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

人身权的行使,应当受权利人意志的支配。但也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为合法使用,权利人不得主张肖像权。公民享有健康权,可以通过诊治而使疾病愈痊,也可以放弃,但患有传染病,从公共利益考虑,则可以强制治疗。对于生命权,法律禁止其自由放弃,因而原则上自杀是违法的,是行使人身权的适当限制。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一般是指故意侵害公民人格和身份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对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侵害,表现为对人的肉体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表现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的侵害,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和暴力、胁迫等手段。

4、我国法律人身权保护正当理由抗辩事由的规定。

我们知道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是法律设定的,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法律为权利的实现设定了保障,一是预防侵害发生;二是预防失效的情况下予以救济。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是最常见的救济手段。救济措施分为两种,即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用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犯,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公力救济是指当法律确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如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自己或者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正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加害人人身实施的一种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尚没有将自助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加以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可以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不成立。

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事纠纷宜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解决,而协商不成者则应努力寻求国家公权的裁判和救济,原则上不鼓励私人之间以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采取自助措施后,特别是在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应当尽快联系公权部门,寻求纠纷的依法解决。

 

三、侵害人身权涉嫌的行为罪名的认定。

1、根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常见触犯行政法律涉嫌的违法行为包括,殴打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一般表现为谩骂、羞辱他人等的行为。

诽谤他人,是指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步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2、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

3、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常见罪名介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4、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体健康权利方面,故意伤害罪介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人身损害可分为死亡和伤害。伤害又包括一般性伤害和致人伤残;致人死亡是指剥夺人的生命权利。

伤害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伤情结果一般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确定。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轻微伤一般而言仅是行政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殴打他人行为以及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不作为犯罪论,只有前三者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一般殴打行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但不损及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伤害,但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认为是犯罪。

 

四、侵犯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并且加害人在依法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治安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

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参考情节。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等规定予以拘留、罚款处罚。

2、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常见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犯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除了行政损害赔偿,刑事损害赔偿,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外。

我国法律在赔偿损失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种重要特点。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可分为死亡和伤害。伤害又包括一般性伤害和致人伤残;致人死亡是指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赔偿损失的范围因受伤害的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会造成残疾的伤害;致人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权,侵权人应承担的侵害人身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情形包括:

(1)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第一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五、不服处罚结果以及对民事调解不服的法律救济措施。

1、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列》等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问题要求依法处理。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预防提起抗诉。

3、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先行调解,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六、几点建议: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生存必须的合法权利。自然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对方的各项人身权,尤其是做为青少年人之间,在处理相互关系,一定要讲求团结互助,合理解决彼此纠纷,窃不可为了一点小争端,互相打斗,以致财产和人身都受到损失,这样不仅容易激化矛盾,最后两败俱伤,甚至要接受法律的审判。所以,请大家都尊重生命权。尊重每个人的人身权。

侵害人身权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于造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案件,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的原理,在法律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处理。

1、被害人对轻伤害案件有选择权,可以自行决定“自诉”或“公诉”,公安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家庭矛盾、亲朋之争、邻里纠纷引起的以及双方均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以自诉为易。

2、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涉嫌侵犯人身权违法的,双方应当尽量选择调解处理,这样处理对双方都有利。

3、同学、同事之间,邻里、亲朋好友之间,引起的人身权被侵害案件,解决矛盾、纷争时,双方应牢记八个字:体谅、信任、理解、律己;解决陌生人之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权被侵害案件,双方也应牢记八个字:互谅、互让、互助、沟通。这样做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时,可否学会适时示弱的忍耐。适时示弱的忍耐,并不代表投降。它是一种生存智慧,也是一种获取成功的手段。强者示弱,不但不会降低自己的身份,反而更能赢得别人的尊重,留下“谦虚、和蔼、平易近人、心胸宽广”等美名,懂得适时示弱的忍耐的人,往往能更有力地存活下来。适时示弱的忍耐是一种养精蓄锐,一种蓄势待发,一种对逆境的默默挑战。更是一种度量,一种宽容。人若能忍成大事。忍耐正是一种大智慧,是一种理智地谋求长远目标的体现。忍耐是一种谦虚,一种坚韧,更是一种成熟。古人说的好,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海阔天空。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侯家派出所

      团市委青教办青少年社会工作志愿者

 

                                          刘兆宏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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