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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深入了解病情就手术造成深静脉血栓 鉴定医方主责 法院判决医院全责

 寡欲自然清 2017-10-19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的一起手术医疗损害案件做出判决。尽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法医学角度认为医院主要责任,法院还是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余万元。
据这份案号为(2016)鲁0481民初6923号的《民事判决书》记载,2015年12月,50余岁的原告某女士因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到被告医院治疗。彩超报告提示: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左侧腘静脉及小腿肌肉静脉丛血栓形成前期。医院未进行Perthes 试验以明确深静脉是否通畅,即实施了左小腿浅表曲张静脉剥除术。6天后出院前,医院给予阿司匹林等药物治疗,但未结合术前超声结果进行复查。患者出院后因左下肢疼痛多次联系被告医院,医院未及时指导检查,未给出明确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具体意见。患者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系被告医院所致。
经司法鉴定,原告左下肢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医院医疗过错与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畴。原告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根据更充分的资料,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畴。
法院判决认为: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实际上属于目前临床法医学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非承担民事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即使患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患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需综合考量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及患者的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从司法鉴定来看,导致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系被告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所致。庭审中,被告医院亦未举出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故被告关于应按司法鉴定意见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滕州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某女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270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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