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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补助?

 昵称29411127 2017-10-20

原民办代课教师,也称原民代幼教师,是指在公立中小学(含小学附属学前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代课人员。1984年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之前的相继“民转公”。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师资质量”,按照国办[1997](32)号文件精神,“辞退”了不在1984年年底以内的民办教师,但是不少偏远,贫困的山区中小学因招又不到公办教师或公办教师不愿意去,这些教师的空缺就让被退了的民办教师来填补,称为代课教师。

原代课教师具体有什么补助呢?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一补两保险”。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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