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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政策出台啦,关乎每个百姓!

 徐州逾越数码 2017-10-20



编者按: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现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欢迎广大群众到县农办了解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改造建设。


       第三条  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分管国土、建设、农口的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监督管理;村级组织负责实施。农办、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统一安置标准,分类补助资金。全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标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资金补助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政府主导的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房改造项目(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道路交通建设搬迁等);B类为政府主导的涉及非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房改造项目(如生态保护搬迁、危房改造等);C类为村级主导的农房改造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别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依照“统一规划、分户确权、先拆后建、申报登记”的办法分步实施,做到“简单化、精准化、减量化、市场化”。


       第六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县政府综合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按照“统筹发展、协调共享”的理念,坚持“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分批公布,分步实施。



第二章 改造模式和安置标准

          第八条  改造模式

       (一)整村改造。指整个行政村或整个自然村的拆迁改造建设。

       (二)局部改造。指连片拆除建筑占地400(含)㎡以上的旧房。因其它特殊原因,经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减低对连片拆除建筑占地面积的要求。

       (三)异地集聚安置。指异地跨行政村搬迁集中安置,鼓励零星集聚搬迁。


        第九条  统一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垂直安置。村庄总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零增地”的前提下,可以用垂直式安置。

      (二)公寓安置。鼓励跨区域改造实行集中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公寓安置房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跨乡镇(街道)安置建立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建设,相关部门与涉及乡镇(街道)共同参与。

     (三)货币安置

      (四)房券安置。是货币安置基础上的安置方式。按应安置的公寓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房券补助标准为1495元/㎡。根据应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以户为单位,兑现成县政府发放的“安置凭证”。房券可在两年内(从房券发放之日起计算)购买浦江县域内新建的商品房。房券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条  村庄总用地规模集镇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超过90㎡核定;其它村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超过80㎡核定。批准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村,原则上按“零增地”核定。采用公寓安置的村,村庄总用地规划面积相应核减。


       第十一条  安置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拥有合法房屋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与安置人口数根据《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属宅基地用地审批对象的,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与已婚未育家庭,在安置时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同时享受两项增计标准的,只能增计一项。


       第十二条  改造村范围内房屋产权为国有土地的,拆迁后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节约集约土地指标补助。村庄总用地规模在集镇人均90㎡(其它村人均80㎡)为基数进行计算,节约集约的土地指标按35万元/亩补助。放弃安置对象在核定面积时应减去。


       第十四条  新增耕地指标补助。宅基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新节约的耕地指标按35万元/亩奖励。宅基地复垦工程有关工作经费按县制订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分类补助资金

     (一)旧房拆除补助标准

     A类按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助;

     B类按房屋拆迁评估价补助;

     C类按建筑占地面积400元/㎡补助。

    (二)房屋安置补助标准

     A类垂直安置补助20000元/户;多层公寓安置补助500元/㎡;高层公寓安置补助1000元/㎡。

     B类垂直安置补助10000元/户;多层公寓安置补助300元/㎡;高层公寓安置补助600元/㎡。

     C类垂直安置补助5000元/户;多层公寓安置补助200元/㎡;高层公寓安置补助400元/㎡。

       公寓安置凑套部分的面积与放弃安置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助。

       以上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以后,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村级组织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整村公寓安置的,规划设计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公寓安置房按成本价安置。成本价含:土地补偿费用、建筑费用(含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费用,不含规划设计费)、财务费用等。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或区块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控制标准为:

     (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18%-25%,容积率1.8-2.5,住宅标准层高不超过2.9米;

     (二)多层公寓建筑密度20%-30%,容积率1.5-2.0,住宅标准层高不超过3.0米;

     (三)垂直房建筑密度25%-35%,容积率1.0-1.4,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


       第十九条  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按照面积与样式供地。规划设计小户型公寓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公共用房面积的核定:

       改造村以垂直安置的,以500人(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总人口数计算)为基数,基数以内的村,公共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过基数的村,超出部分按0.5㎡/人增计。另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面积的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以上用地由村级组织按项目用地程序报批。

       以公寓安置的,公共用房按安置总建筑面积的7%核定,建设成本由村级组织支付,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在确保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部分公共用房经县政府批准,可公开出租,租金收入归村级组织所有。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对本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统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和可增加安排的对象,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产权房屋总量,草拟实施细则,确定分户安置基数,经本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级组织向乡镇(街道)提出农村住房拆迁改造申请。

       (二)分户确权。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对分户安置基数审核后,在村公开栏内公示十天。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查。

      (三)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村实施细则和分户安置面积进行审核。初步核定总用地规模,预编用地方案。

       (四)报批立项。由乡镇(街道)向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申请改造立项。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国土、发改等相关单位参加,对改造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农村住房拆迁改造领导小组立项。

      (五)核定规模。县国土局根据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方案,确定改造村的总规划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总面积,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编制规划。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总用地规模核定用地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建设规模编制改造村的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由乡镇(街道)将审批后的建设规划进行公布。

      (七)先拆后建。村级组织应在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后,新房建设启动前完成旧房的拆除、级差排位等工作。安置户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后开工建设。

      (八)申报登记。新房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二条  村公建配套设施(含村级组织公共用房)工程实施参照《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申请。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的进展程度分阶段向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财政补助资金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款专用,纳入乡镇(街道)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专管账户管理,用于农村住房改造、道路、给排水、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村干部办公开支、工资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乡镇(街道)负责对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的村进行专项审计,各村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各项账务应单独列支,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涉及县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照权限和程序经审批后,减收、免收、缓收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违反用地或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建设规模,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改造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实施细则、分户确权方案、批准文件、规划和建设方案、拆除协议等与新村建设相关的材料。乡镇(街道)应给予指导并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 | 浦江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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