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是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译文】君主对于治国,没有不用法令进行赏罚的。因此法令明确而赏罚确定得当,那么君主就尊贵显赫而奸邪不会产生;法令错误而赏罚不确定不得当,那么群臣就会立私术而堵塞下情上达,就会结党而劫杀君主。所以《明法》篇说:“灭、侵、塞、拥这类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法制没有立起来。” 【说明】很多情况下,是法制虽然立起但执法不严,或有法不执行,有法不执行也就等于无法。所以,最关键的还是要依法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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