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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因中有果论

 太阳当空照917 2017-10-23

数论持因中有果论,以为果在产生之前已经包含于 因中,与因共存®。用石头做的雕像,本质不异于石头;土制的陶罐,本 质不异于土。在这里,雕刻家和陶工做出的都只是形相,而石头和土的实 质并没有丝毫变化,始终同一。无不能生有,有亦不能归无。一切诸法实 无生灭,而只是有显、隐相状之别。推及整个宇宙,亦有潜伏位与现行位之别;每一宇宙轮回都完全重复前一轮回的内容,没有任何新的东西产生 出来:“如龟有时伸出、有时缩回其四足;如蜘蛛吐出并回收丝网,同样 自性不断转起和收没世界。
因此数论反对小乘佛教等实有生灭的观念,认为后者所谓生、灭,其实只不过是同一东西的两种不同存在状态而已:“因中有果论者以为,持因中无果者所宣称的果之生前无、灭后无,其实是果的两种状态:未来和已去。” “就果之显现与非显现,说为生与不生。缘生即果从因中显现, 消灭即果复没于因。”®
《数论颂》以五因证明因中有果。其云:
无不可作故 必须取因故 一切不生故 能作所作故 随因有果故。故说因有果。

(1)无不可作故,谓本来不存在之物,就不可能制作出来,如轧沙不 能出油;反之只有存在之物,才可作出,如轧麻可出油。非有如兔角、龟 毛就永远不会产生。如语主说:“即使巧匠成千,亦不能变蓝为黄。”从万 物的现实存在,可知自性已先包含它们在内。
(2)必须取因故,谓人若欲 求某物,必须取物因(如欲作酥酪应先取乳),故知因中有果。
(3) —切不生故,谓若因中无果者,则因果联系为非必然,如此则一切能生一切 物,草、沙、石等能生金银等物。所以应持因中有果。
(4)能作所作故, 以因能从果,故知因中有果,譬如陶师能从土聚作瓶、瓮等,不从草木等 以作瓶、瓮。自性能作大等,知自性有大。这一条其实可以并人第一条 中。
(5)随因有果故,谓果的种类必同于因,譬如麦芽者必随于麦种。若因中无果,果必不似因。故知因有果。语主:“已知果的属性与因相同。 如线的属性与布相同,所以在大等变易中可见的苦、乐、暗,亦必属于其因。于是成立苦、乐、暗所从属的作为因的自性或冥谙的存在。”
所以,自然的转变只是本来已经潜伏的东西显现出来。这显现的发生有一个条件,就是排除阻碍转变的桎梏,于是事物就通过转变自发产生了,这就是外因的作用;就像决开堤岸,水就会自动流出一样。然而即使原因及必要的伴随条件都具备,其生果还受时间、空间、环境等的限制, 而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生果。
因中有果论的提出,是为了证明作为万物根源的自性的存在。从这一角度出发,数论评价了当时存在的四种错误因果观念:
一,佛教徒持有生 于无或灭,如种子先灭然后芽生出。
二,有些吠檀多学者持幻化论,认为 果只是雎一因之幻现,唯因真实,果非实有。
三,有些学者,如胜论、正 理派认为从究竟实有,即原子,可产生非有。
第四种即数论学者,认为有 只能生于有。语主批评道:从前三种观点都不能证明自性之存在,因为: (1)若有生于非有,何以虚无因包括苦乐色声等?因为有与非有无同一性 故;(2)若云声等变易只是唯一实有之幻现,而诸有非从此因缘转起,因 为杂多相不属于不二者,那么包括杂多相的单一存在观念就是一个显然的 错误®; (3)胜论、正理以及其他学派认为有可以生非有的观念,完全排 除了因中有果,因为有与非有不会有任何共性。因而自性之存在无法由以 上诸义得到证明;要证自性因之存在,必持因中有果®。
《数论颂》以上述五因证自性为因,而《数论经》则以以下四因证明 包括大在内的整个宇宙是果:(1)与非所生之自我与自性二者有异故,如 瓶异于土,为土之果;(2)形量有限故,最终本体必为无限;(3)具自性 之德故,知为彼果;(4)因自性而有能故,果由因而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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