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学·离婚制度·离婚条件·家庭暴力 (l0402024)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婚姻家庭法学 家庭析产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 【知 识 点】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教学目标】掌握家庭暴力的解决途径,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裁判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
【案例信息】 【案 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 号】 (2016)浙1024民保令1号 【判决日期】2016年07月07日 【审理法官】 卓春燕 【申 请 人】 陈X富 泮X英 【被申请人】 陈X伟
【争议焦点】 遭受家庭暴力后,希望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在申请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X伟对申请人陈X富、泮X英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申请时需满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三个条件。而后,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 【法理评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如符合申请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例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如果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二位申请人年事已高,经常受到被申请人,即二人的儿子的家庭暴力,曾多次被被申请人打伤。二位申请人因深感自身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符合申请的条件,人民法院随即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裁定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2.论述家庭暴力的解决途径。 3.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防止家庭暴力的意义。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陈X富。 申请人:泮X英。 被申请人:陈X伟。 申请人陈X富、泮X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陈X富、泮X英称:被申请人陈X伟对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015年3月18日晚,被申请人用铁箕斗砸申请人陈X富头部,用脚踢申请人泮X英腿部,分别造成陈X富、泮X英身体软组织挫伤。该案经仙居县下各镇派出所处理(具体处理过程简述)201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陈X伟再次殴打申请人陈X富、泮X英,导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因申请人年老无力保护自身安全,且与被申请人同住房屋面临家庭暴现实力危险,故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陈X伟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富、泮X英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陈X伟对申请人陈X富、泮X英实施家庭暴力。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被申请人陈X伟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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