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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起诉侵权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车损险保险责任是否合法?

 万多馆 2017-10-23
(2013-08-23 23:19:58)
标签:

法律

分类: 商事纠纷

1月1日,李某驾驶主挂车与解某驾驶的客车、白某驾驶的货车、宋某驾驶的客车在京昆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致解某车内人员三死一伤,宋某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解某、甘某次要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车辆定损及维修费15万元。宋某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损15万元。因索赔遭拒,宋某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宋某应当先向负责的肇事人要求赔偿,只有在肇事人不予支付,且被保险人对其提起诉讼时,保险人才支付保险赔偿金。宋某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驳回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不起诉侵权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车损险保险责任是否合法?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先诉抗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法》第六十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是要支出人力、物力,要耗费时间,是有成本的。保险人先诉抗辩格式条款将这些本应由保险人负担的成本转移给被保险人,属于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的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先证明保险合同的条款未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就是在意思的外观表现与真实意图的实质内容以及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结果出现不一致时,以目的解释结论为准。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其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以免陷于第三方的索赔纠纷纠缠,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若依据上述保险人主张适用的保险条款的约定,因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时,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直至诉讼,明显不符合被保险人当初对缔结保险合同的目的的合理期待,也不可能是被保险人当初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同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即是为了其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一种保障。若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能依据其投保的险种及时、便利地从其保险人处获取保险赔偿金,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反而陷入繁琐的与第三方的诉讼中,这也是与保险法的基本理念是完全相悖的。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被保险人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肇事者索赔,还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选择权。被保险人不起诉侵权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车损险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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