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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0-25 发布于福建

相信在前段时间,大家都看过冯小刚拍的《我不是潘金莲》。故事讲的是靠假结婚骗取分房的事情,范冰冰饰演的李雪莲通过十多年的申诉,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这部影片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现实:假离婚成为社会中普遍推卸债务、妨碍正常公证执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债务纠纷中,一些老赖为了避免承担还款责任,借着假离婚来转移财产也大有人在。其实,为避免老赖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老赖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婚姻不可儿戏,但老赖觉得,只要能在躲债这场游戏里获胜,假离婚也未尝不可。明着是离婚,背地里却打着转移财产的小算盘,等债权人费劲九牛二虎之力胜诉,却得到此债务人查无财产。

债权人也不傻,好巧不巧这时候对方搞离婚,摆明着是净身出户转移财产了。那么,得知“假离婚”真相的债权人该怎么办才能扳回局面——答曰: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该如何理解?也就是如何衡量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有人认为,只要是明显低价,即推定受让人恶意。六度君对此不能苟同。现实生活中不乏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受让人串通一气,低价转让财产,甚至双方制造虚假买卖合同,转移债务人财产。但也确实有一些受让人,不知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低价转让财产,仅仅基于对财物与价格的中意而受让者。

六度君认为,此时的受让人,即便其捡了特大的便宜,债权人撤销权也不宜获得支持。因而,不能一概而论,仅以价格明显低廉而推定受让人存在恶意。只要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且债权人也不能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为逃避债权而低价处分该财产的,即应认定受让人系善意,不存在恶意,其受让行为即应受法律的保护。六度君认为,受让人恶意的界定,应当考察交易进行时的情形,交易完成后,受让人才得知此情形的,不应以“恶意”论。

六度君特别提醒:

防火防盗防老赖,千防万防防不了他们夫妻假离婚,完成财产交接。债权人如遇到如此窘境,千辛万苦赢了诉讼,债权人却无财产可执行。此时可以行使撤销权捍卫债权。那么怎样才能实行撤销权呢?

首先要掌握对方假离婚的证据,譬如离婚后还一起居住,财产分割不合理、在打债权官司的节骨眼却离婚,都涉嫌假离婚。

其次,债权人可向法院控诉老赖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后,追加老赖配偶为第三方,一起参与债权官司。《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假离婚,真转移财产,这个梗已经被用烂了,之所以还有这么老赖在用,是因为真的颇为有用,其破解方法就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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