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中心城区正常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凡已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必须在7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公安、交通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对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和收缴非法装置,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将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对擅自销售人力三轮车电动装置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不按规定道路和单双号行驶,违者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违规停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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