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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你敢不应诉,法院就电话送达缺席判!!!

 刘锡春律师 2017-10-26 发布于四川

       在一起涉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对拒收法院专递的被告人采用电话方式送达,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原告CATHERINE XU(凯瑟琳·徐)是英籍华人,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500英镑,并承诺在原告回英国时归还,但被告却违反承诺不还。



原告起诉后

       青岛中院民四庭通过中国邮政的法院专递向被告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传票等文书,送达地址为刘某身份证地址,并附上刘某联系电话。但法院专递被刘某拒收,又退回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以往只能公告送达,费时又费钱。


2017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并对通话过程录音以存卷备查。本案主审法官遂拨打被告刘某电话,确认机主为刘某后,告知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开庭时间、拒不到庭的后果及可能败诉后被强制执行等内容,并录音留存。


        开庭时,被告刘某没有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本案主审法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其已被起诉后,仍拒不收取由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属规避送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故本案对被告刘某应视为有效送达。被告没有按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又没有提出需延期审理的正当理由,被告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青岛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送达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对有意拖延、规避应诉的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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