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澄清或修改的这4个时限要求您没记混吧?

 黑土815 2017-10-26 发布于重庆
   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编辑近日在与政府采购同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不少从业人员表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有的时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时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记混。为了方便业界同行牢记相关的时限要求,小编特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用的规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进行梳理总结,做成一张表格。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提及澄清或修改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文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本文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214号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梳理,在澄清或修改环节,招标方式和竞争性磋商中用的都是“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中用的是“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的时限1.jpg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