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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供应商质疑、投诉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吗?

 黑土815 2017-10-26 发布于重庆

  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10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35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专家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 问

供应商质疑、投诉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吗?

政采同行回答: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提 问

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提 问

两个公开招标项目均为货物采购,可以同一天由同一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吗?

政采同行回答:不可以。因为评审专家是随机抽取的。同一时间的两个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可能一致。不能让一个项目的专家直接对另一个项目进行评审,这违反了随机抽取专家的规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提 问

甲公司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将项目转包给乙公司,能否对甲乙公司都进行处罚?

政采同行回答:对甲公司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提 问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政采同行回答:2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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