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额为计税依据。土地税的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税的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的外,均应依照土地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的,税,多纳税;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额征一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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