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5)富商初字第1480号民间借贷

 jianqianzhe 2017-10-26 发布于黑龙江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富商初字第1480号
原告田金河,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隋晓龙,男,汉族,教师。
被告曹艳红,女,汉族,教师。
原告田金河诉被告隋晓龙、曹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富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金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晓龙、曹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8日,二被告由赵荣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率,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5年5月1日二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被告商议定于2015年7月1日还款,并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2000元借据一张。2015年7月1日二被告仍没有按约定还款,又经原、被告商定于2015年9月1日还款,并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二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12000元借据一张。到期后二被告仍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给付利息96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四个月)。
被告隋晓龙、曹艳红未到庭,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据三份。意在证明被告隋晓龙、曹艳红于2015年4月16日由赵荣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率并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5月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12000元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7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率;2015年7月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12000元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9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率,三张借据均有证明人唐金波签字。
证据二、证人唐某某当庭证言。证实:2015年4月16日,隋晓龙、曹艳红由证人同事赵荣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当时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没有约定利率。到2015年5月1日隋晓龙、曹艳红没有还款,并通过证人找到原告说再用二个月,并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并给原告出具12000元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7月1日还款;到2015年7月1日,隋晓龙、曹艳红还是没有还款,又通过证人找到原告说再用二个月,并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又给原告出具12000元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9月1日还款。三张借据均有证人作为证明人签字。
被告隋晓龙、曹艳红未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隋晓龙、曹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4月18日,二被告由赵荣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率,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5年5月1日二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被告商议定于2015年7月1日还款,并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2000元借据一张。2015年7月1日二被告仍没有按约定还款,又经原、被告商议定于2015年9月1日还款,并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二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12000元借据一张。到期后二被告仍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隋晓龙、曹艳红在原告田金河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视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先后两次以月利率5%计算利息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利率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但现原告主张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未能如约偿还原告借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晓龙、曹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金河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被告隋晓龙、曹艳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富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苑朋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