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实中,无偿赠与情人(即婚姻第三者)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与情人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如果丈夫私自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与给情人,妻子有权索回。 注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内容: 动产善意取得的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若无偿转让动产,在许多情况下,本身就表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此时一个善意的受让人是不应受让这样的动产的;同时,受让人返还这样的动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动产。 (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所谓动产占有之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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